央广网北京6月10日消息(记者陈锐海)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定于2020年至202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据悉,本次普查是摸清我国灾害风险隐患底数的重要手段,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各级人民政府、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

  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为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

  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通知》明确,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任务规划与设计,普查实施分为2个阶段。2020年是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组织领导机构,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培训,开发普查软件系统,国家和地方各级在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指导下,开展普查试点工作。2021年-2022年是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完成全国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自身行政职能和本次普查方案中规定的职责,认真做好自身信息的填报,也要高效协调推动其他普查对象完成普查任务。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普查方案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普查所需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提供虚假信息,不隐瞒、伪造有关情况。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希望社会各界都能够积极支持普查工作,配合普查员开展相关调查。“我们也会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等信息的保护,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调查信息。”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