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22日消息(记者孙冰洁)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各地开始推动相关企业复工复产。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近期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初步匡算,若全国普遍实施减征措施,最大可为企业减负1500亿元左右。

  具体减征措施由各地统筹安排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国家医保局在科学评估基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收治”,于1月下旬陆续出台政策,将国家卫健委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基金支付;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个渠道支付确诊和疑似患者的诊疗费用;迅速向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一律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缓缴医保费,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出台的《意见》明确了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的基本思路,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政策。一是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二是分类施策,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此外,还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同时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和跟踪分析,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并要求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份于3月5日前制定具体方案并报备,抓紧实施。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保,不会影响基金平稳运行”

  关于医保基金运行吃紧的说法近年来不时出现,而此次疫情过程中减征职工医保是否会对医保基金带来更大压力?对此,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医保局成立以来,通过打击欺诈骗保、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开展药品集中招采、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等多项举措提高基金运行的效率,医保基金总体运行平稳,保持当期有结余,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22.9个月。

  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病例发病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来看,疫情相关支出对医保基金影响有限。疫情发生以来,从国家医保局了解的情况看,非疫情相关的患者就诊意愿下降,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服务较去年同期明显下降,降幅在20%左右。考虑到疫情结束后,疫情期间未就诊患者的就医需求将逐步释放,但总体上对基金支出影响也有限。

  “经综合研判,实施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措施是具备条件的。考虑到各地基金运行不平衡的实际,我们采取国家定大的原则、省里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减征的办法,既能兼顾基金平衡,也不影响待遇享受,又能支持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说。

  阶段性减征措施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据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熊先军介绍,疫情发生后,国家医保局已会同有关部门两次发出紧急明电,明确提出专项要求,综合运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对于确诊和疑似患者,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减轻就诊后顾之忧。针对疫情特点,有针对性的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并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预付专项资金,无论是本地或异地患者,都实行先救治、后结算。

  据记者从国家医保局了解,2019年医保统筹基金当期结存2066亿元,当年底累计结存1.36万亿元。《意见》强调,要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同时要求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和群众事务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