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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发布司乘纠纷典型案例 多为“一言不合”惹刑责

2018-11-12 17:0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1月12日消息(记者 高艺宁)近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调查结果公布,事故原因的真相令人扼腕痛惜,15个鲜活的生命因两个人一时的不理智而瞬间消逝。

  一起再寻常不过的司乘纠纷最终演变为世间惨剧。记者今天(12日)从北京市朝阳法院了解到,在日常生活中,因为一点微不足道的小事引发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当事人往往因一时冲动伤及无辜,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被判刑

  2014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十里堡公交车站东侧,酒后乘坐605路公交车时,因与售票员和司机发生口角,遂抢夺正在行使中的公交车的方向盘,影响车辆正常行使。司机及时将公交车停在路边,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秦某后被到达现场的民警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无视国法,抢夺正在行使中的公交车的方向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在刚着手实施后即被制止,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确已危害公共安全,最终,秦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刑罚。

  近日,北京678路公交车上又发生了类似的一幕,一名女子因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未果,竟抡起手中的整箱牛奶砸向已经起步正在行驶中的司机,致使司机在躲闪中与一辆正在行驶中的小客车发生刮撞,目前该女子已被刑事拘留。

  朝阳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因与公交车司机或售票员发生矛盾而抢夺司机方向盘或殴打公交车司机的案件并不少见,由于大多数此类案件未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而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事实上,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的行为,并且使得公交车的行驶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必要条件,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如果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有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因鸣笛发生口角 酒后持刀挥砍路过车辆

  2015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宋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家,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一路口红绿灯处时,因后方汽车多次鸣笛催促而心生愤懑,下车与后车司机发生口角。

  气愤不过的宋某跑进路边饭店后厨拿走菜刀,出来后发现后车已不见踪影。宋某一时恼怒之下,站在马路中间持菜刀对过往车辆进行任意挥砍,将张某的现代牌汽车后备箱及左前侧车身损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30元);将刘某的现代牌汽车(京BP5606)左侧车玻璃砸碎;将岳某的现代牌汽车(京BT9595)右车门划伤。后被告人宋某被抓获。

  酒醒后的宋某对于自己的行为非常悔恨,可为时已晚,虽然其在案发后已经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由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最终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

  朝阳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生活中,因饮酒引起的寻衅滋事案件不在少数,酒后人的辨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会降低,一定要理性饮酒、量力而行,切莫在觥筹交错、推杯换盏之间迷失了自我。”

  法官提醒,很多被告人是在当时情绪失控的情况实施了犯罪。此类被告人一方面往往难以克制自己的情绪,面对纠纷和矛盾,缺乏有效的交流和沟通方式,另一方面缺乏对于法律和规则的敬畏。面对日常生活琐事,不要成为情绪的奴隶,在“戾气”的驱使下做出害人害己的行为,应当保持理性与克制,通过沟通来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还应以法治权威收敛蛮横“戾气”,以规则意识约束恣意妄为,我们每个人对法律和规则都应更加尊重和敬畏。

编辑: 吴海波

朝阳法院发布司乘纠纷典型案例 多为“一言不合”惹刑责

近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调查结果公布,事故原因的真相令人扼腕痛惜,15个鲜活的生命因两个人一时的不理智而瞬间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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