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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明确多发疑难及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适用标准

2018-07-12 10:58: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7月12日消息(记者高艺宁)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加强案例指导,依法惩防金融犯罪”主题,发布第十批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脉。金融犯罪案件高发多发,不仅破坏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影响到我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成为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重要隐患,必须依法采取措施进行规制、打击、防范。”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最高检围绕金融犯罪主题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其意义在于彰显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防控金融风险的鲜明态度立场;明确多发疑难及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适用标准;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工作的指导;发挥以案释法的教育作用。
  “今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周辉集资诈骗案、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3件案例,都是近年检察机关依法成功办理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金融犯罪案例。”童建明告诉记者,相对以往发布的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在体例上和制发思路上都作了较大的创新调整。
  “以往制发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是介绍案情、要旨、结果和典型意义,这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有案情、要旨、诉讼过程、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更重要的是,通过在体例内容上增加‘指控与证明犯罪’,再现检察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组织、运用证据指控与证明犯罪的过程,还原诉讼过程中控辩争议的焦点和法庭审理的冲突,揭示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既体现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检察’特色,又能较好发挥案例本身的指导意义和普法意义。”童建明说。
  据童建明介绍,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辉集资诈骗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明确了对于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王丹蕾

最高检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明确多发疑难及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适用标准

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加强案例指导,依法惩防金融犯罪”主题,发布第十批最高检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