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有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附加了“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等条件,使一些新冠肺炎康复者在求职时屡屡碰壁,其中不乏方舱医院的志愿者。

此前,已有多位专家表示,从目前的研究和临床经验来看,“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后,体内已产生相应抗体,目前还没观察到造成传播的案例。”企业招聘直接将新冠肺炎康复者拒之门外,是缺乏医学科学支撑的。

企业招聘设置“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这道门槛,凸显的是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就业歧视,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平等就业权,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该法还同时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新冠肺炎康复者遭受就业歧视这一现象,各地人社部门必须及时介入,依法责令相关招聘企业进行整改,切实保护康复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好就业这个最大的民生。

正如网友所言,排挤和孤立等社会性歧视远比病毒更毒、更可怕。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不租房给康复者、不招“阳”过的……作出这些限制性条件,不仅直接给曾经感染过新冠病毒的康复者造成二次心理伤害,客观上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由此,也可能会导致感染者、密接者迫于社会歧视、生活压力产生恐惧心理,在流调过程中故意隐瞒行程、病情等,延误治疗,加大疫情扩散风险。

隔离病毒,但我们社会的包容、团结、友善、互助与公平正义绝不该被隔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来说,身体的好转只是第一步,尽快回归正常的工作生活才是最终目的。因此,我们社会各界都应当为新冠肺炎康复者提供全方位的便利和帮助,而非歧视,这是现代文明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央广网特约评论员 何勇)

编辑:杨璇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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