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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公款“追星”也要管管“戏班子”

2013-08-15 14:18  来源:广州日报我要评论 

  日前,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包括: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禁止“公款追星”已有“习惯性流产”倾向,最早于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与文化部修订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公款追星”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2007年、2008年、2011年、2013年……皆出台过相关规定,可谓三令五申。公允地说,比起前几年,这类现象有所收敛,但远未绝迹,打着各类“文化节”名号举办晚会的现象仍时有所闻。

  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理当用之于民,并秉持高效、节俭的原则,随便动用财政举办文艺晚会,虽不能说与民无关,至少不符合“把钱用在刀刃上”的原则。在公民意识日渐高涨的今天,此举显得尤为刺眼。一些地方政府为何热衷搞大型文艺晚会,向企业摊派,甚至直接动用财政资金?动机值得探究。

  地方政府搞文艺晚会,各类大牌明星屈尊纡贵、“与民同乐”,让那些偏远角落、渴望见到明星的人们,充分享受身在现场的欢乐。至少在那一瞬间,弥合了彼此之间巨大的差异;另一方面,通过全国电视直播,扩大了地方的知名度,为招商引资和旅游资源开发起到宣传、推广的作用,这比单纯在电视台投放地方形象硬广告更加划算。因此,一些地方对大型晚会趋之若鹜。

  这是供需中需求的一方,而供应一方——那些拥有官方背景的大型传播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也在推波助澜,积极迎合一些地方政府的这种不正当的需求。媒体曾经曝光过某档一度非常火爆、以“走进某城市、走进某企业”的大型歌会“走进宝鸡”时,这个二线城市足足花了700万元(税后,还不包括场地费、电路铺设费、节目组和演员食宿费用),才请来这尊“菩萨”。其中,明星出场费200万,电视台播出费150多万。可见,一个手掌拍不响,公款“追星”也与“戏班子”有关。

  今番禁止公款“追星”,要像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一样,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让公众举报、监督,上级迅速介入调查、及时处理违规者,并持之以恒,相信还是可以禁得住的。与此同时,广电部门也要管管那些拥有巨大受众资源的媒体,不要蹚浑水,为地方政府公款办晚会提供各种便利。 (连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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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昭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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