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政府从不强迫少数民族学习汉语。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我国政府尊重少数民族这一权利。 由于历史上形成的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和交错居住的分布状况,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密不可分,早已有着互相学习语言的传统,其中包括少数民族学习汉语文。少数民族为了有利于学习和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更好地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学习本民族语言的同时,还迫切要求学习汉语文。为了满足少数民族的愿望、有利于少数民族的繁荣发展,进一步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我国提倡少数民族在学习本民族语文的同时,学习汉语文,但这必须完全建立在少数民族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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