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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第93期
中广网    2006-09-28
    

    《论坛》第93期(2006年10月7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民族之声蒙、藏、维、哈、朝五种语言节目中播出)

解读《老年法》

 

    A: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XXX。

    B:大家好!我是XXX。首先,我们在首都北京祝福大家国庆节快乐!

    A:今年的国庆节期间刚好赶上了八月中秋月团圆的时候。在我们56个民族里,很多民族的年轻人会在中秋节赶到父母家里与父母兄弟姐妹一起团聚。

    B:是的,不知道听众朋友您回家看父母了没有?

    A:十月一日是我们伟大祖国的生日。但是却很少有人知道,十月一日,同样是另一个重要的节日。

    B:哦,是什么呢?

    A:今年的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的纪念日。

    B:我们国家有《老年法》吗?

    A:是的,1996年10月1日我们国家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法》。所以自1996年起,每年的10月1日就有了另一层含意,那就是我国《老年法》的颁布纪念日。

    B:人人都会老,家家都有老人。敬老爱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传统美德。让我们记住在个特殊的日子,在共度国庆的时候别忘了回家看看自己的父母和长辈老人们。

    A:是的,同样,10月1日是国际老人节。联合国将每年的10月1日定为国际老人节。

    B:在忙忙碌碌的生活中老人常常会被忽略。因此颁布和实施《老年法》,用法律的形式保护老年人的权益非常重要。不过说实话,对于我们很多听众朋友来说,可能还是第一次听到《老年法》。

    A:没错。2004年光明网登出一篇网友文章,题目是《何时能有“老年人保护法”》,是因为两位70多岁的进城务工农村老人自己劳动养活自己,文章呼吁像《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样以法律的名义禁止雇佣老年人,保护他们的健康与权益。

    B:可以看得出,这位作者很有爱心,反映的问题确实也应该解决,但是他呼吁立此法却让人啼笑皆非。因为我国早已经有《老年法》了。

    A:从这样一个小例子里,我们可以看出《老年法》实施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宣传贯彻非常不够。

    B:说了那么多,我们还是给大家介绍一下《老年法》的一些具体内容吧?

    A:好的,《老年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可称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它是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票一次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它是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为依据的,是我国第一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发展老龄事业相结合的专门法律。

    B:既然《老年法》是专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老年人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利)呢?咱们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

    A:好的。根据《老年法》的规定,老年人享有九项合法权益(利): 

    (一) 政治权利。信仰、结社权利,政治地位、名誉、身份等;

    (二)人身自由权利。活动范围不受限制,来去自由;不准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B:那么,第三是老年人享有社会经济权利。有经济担保权,有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权,有休息、休假权,领取离退休金等;
    第四,享有受赡养权利。享受子女的扶养,包括老人抚养过的继子女,孙子孙女(父母先于祖父母去世的)。

    A:第五,享有财产所有权。
           第六,享有婚姻自由权。主要指老年人的再婚自由,子女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涉。

    B:第七,享有居住权(住房)。保障老年人有自己的住房,老年人的自有住房受法律保护,子女和亲属不得侵占,不能擅自改变其产权关系和承租关系。并且,对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A:第八,享有继承权。老年人有继承父母或子女遗产的权利。
           第九,享有文化教育权。老年人有终身受教育的权利。

      B:好,介绍了这九项权利,我们想知道什么样的人属于《老年法》规定的老年人?

    A:是指年龄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男女、民族、职务和行业。

    B:对。我国现有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1.4亿。那么,《老年法》规定的赡养人是指哪些人?

    A: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包括老年人合法收养的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等。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地方习惯于“出嫁的女儿不养爹娘”说法,这是不对的。出嫁女儿同样有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

    B:老年人年高体弱,怎样养老?《老年法》是如何规定的?

    A:以家庭养老(子女)为主,无子女也无其他赡养人的的则以社会机构养老。

    B:“三无”老人和“五保”供养制度是怎么回事?

    A:“三无”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虽有赡养人和扶养人,但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五保”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B:老年人承包的土地收益归谁?

    A:《老年法》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收益归被赡养人,即老年人。

    B:老年人受打击、欺辱怎么办?

    A:《老年法》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如有上述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B:说了那么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由谁来保障?

    A:《老年法》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B:那么全社会应该怎样做?

    A:《老年法》指出: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 ,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B:《老年法》对老年人有什么要求?

    A:《老年法》规定: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赡养人对老年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A: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还规定: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还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老年人体弱多病,这样就考虑到了老年人的特殊性。

    B:老年人以家庭养老为主,赡养人的配偶有没有什么责任?比如说儿媳、女婿等?

     A:这一点很重要,有些家庭是儿媳妇掌握财权,如果儿媳妇与公婆的关系处理不好,赡养人就难以较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老年法》特别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B:赡养人的义务还有哪些?

     A:《老年法》规定:赡养人应该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有义务维修老年人的自有住房。

    B:农村老年人耕种不了承包的田地怎么办?

     A: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B:现在有的子女以不继承父母财产为由,放弃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样做对吗?

     A:《老年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就是说不管子女是否继承父母财产,他们都必须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B:有人说多劳多得,不劳不得,老年人年大体弱,不能劳动了怎么办?

    A:《老年法》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也就是说,老年人在过去已经为社会和家庭做出了贡献,60岁后就不能要求他们干他们身体不能承受的劳动,并且,有权利享受赡养。

    B:现在的老年人没赶上计划生育,所以,有的老年人有好几个子女,赡养人也就多了。多个赡养人怎么赡养老年人?

    A:《老年法》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之所以要老年人同意,是因为有的子女不考虑老人意愿,将父母分开赡养,造成几十年的老夫妻分居生活,感情难以接受;有的几个子女按月轮换赡养老人,遇到闰月或赶上节日谁都感到吃亏,老人越是这时越难过:还有的子女在城里,住房小,老人住不惯,卫生、饮食等都不习惯。如强行赡养,老年人就不是安享晚年了,不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所以,如何养老,要征求老人的同意。

     B:子女如不履行赡养协议怎么办?谁来管?

     A:《老年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的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一般情况下,由居委会和村委会或组织出面说服教育,老年人协会也可出面协调。如再不行,可向法院起诉,依法保护自己的被赡养权。

     B:现在老年人的婚姻问题不少,法律有何规定?

     A:《老年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B: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对老年人保障什么?

     A:这一点,《老年法》说得非常清楚: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的吃、住、医疗等要得到保障。

     B:经济在发展,人民的收入日益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已离退休,离退休金还能增加吗?

     A:《老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水涨船高”。

     B:就绝大数老年人来讲,最担心的是医疗问题,也就是老有所医问题。

     A:《老年法》规定: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B:那么对于如何发扬老年人的重要作用?《老年法》规定的特别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A:另外,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提供咨询服务。   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事纠纷等。

     B:好,听众朋友,人人都会老,家家都有老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你我都有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

     A:是的,听众朋友,本期节目关于《老年法》为您介绍到这里。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每个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为,安度晚年。听众朋友,再见!

     B:再见!


(本文编辑:尹菊娥   字数3970  审稿:肖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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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RC-504033017    责编:白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