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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严管港澳及出境游 使用假领队证将移送警方

2013-09-23 14:09  来源:南方日报我要评论 

  重点整治“零负团费”,但并非禁止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称《旅游法》)即将于10月1日实施。日前,市文体旅游局邀请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委和边检总站等单位,并召集全市445家旅行社,在市民中心召开会议,就国家旅游局对《旅游法》的解读以及旅行社存在的疑问进行详细说明。

  深圳旅游发展良好,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市文体旅游局局长岳川江曾透露数据,2013年上半年全市旅游总收入402亿元,增长了14%。全市共有旅行社425家,位居全省第一。

  目前,深圳已经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客源地和出境游集散地之一”;2010年被《纽约时报》评为“全球2010年旅游者中必选的31个旅游目的地之一”;作为粤港旅游圈和整个中国南方旅游圈的核心环节之一,深圳旅游市场已成为“世界双向流动”最大的市场。

  《旅游法》的出台引发业界热议。曾参与《旅游法》修订讨论的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主任闵令波律师表示,《旅游法》的出台“改变了过去单纯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来解决旅游行业问题的现状。”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方面认为,《旅游法》的正式实施,对有效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深圳作为首个“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在推动旅游质量方面发挥了标杆示范作用。深圳市旅行社要以贯彻落实《旅游法》为契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旅游行业向规模化、电商化、规范化、特色化发展,进一步加强服务和产品标准化建设以特色化经营构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扩大深圳旅游品牌在全国乃至海内外的知名度。

  《旅游法》对团费、旅游者权益、旅游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责任制经营规范、导游领队和旅行社的关系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旅游法》规定,结合深圳作为港澳游及出境游门户的实际情况,市文体旅游局方面也表示,将从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业务操作管理,印章、单证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加强《港澳游团队名单表》管理以及加强出境游名单表管理等方面加强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对港澳及出境游,文体旅游局有严格的要求和违规查处措施。在出境游名单表管理方面,“凡经过市文体旅游局审核发现使用假领队证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暂停办理该司出境业务”。

  ■新《旅游法》释疑

  《旅游法》出台促使团费上涨?实为价格理性回归

  近期,《旅游法》出台后团费上涨的观点常常见诸报端。通报会说明,由于近两个月来,一批主流旅行社已经率先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主动调整经营方式,纠正低价收客、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不合理经营模式,但与此同时,他们向市场报出的旅游团队价格,特别是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后的报价,有了非常明显的上升。对于最受消费者关注的“团费上涨”问题,通报会认为,这是非常积极、正面的。“‘十一’后团队旅游价格的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其价格水平理性的、正常的回归”。

  “零负团费”游还能继续吗?违反经济规律明令禁止

  “零负团费游港澳”“零负团费”新马泰游……在过去,消费者走在大街上常常都能收到这样的旅游小广告。“零负团费”的做法实际上是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实际费用的价格招揽旅游者,再通过安排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这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扭曲的经营模式,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健康的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极大危害。

  《旅游法》严禁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其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

  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还会有吗?自主购物和正当安排不限

  治理“零负团费”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市文体旅游局旅游监管处处长丘干表示,需要旅行社明确的是,《旅游法》重点整治“零负团费”现象,但并非禁止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而是重点规范旅行社从中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游客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安排个人购物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和购物安排。比如北京的王府井、上海的南京路以及香港的中环等。

  要付“导游服务费”或“小费”吗?部分国家必须给小费

  “导游服务费”和“小费”并非一回事,《旅游法》对两者都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但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出境旅游中能否解除合同?遇不可抗力、疾病可解除

  《旅游法》规定,“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据此,发生不可抗力、旅游者疾病等足以导致旅游者无法随团入境等客观原因的,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办理;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返回的,旅行社应当为其办理相关分团入境手续、协助其返程。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目前,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有集体随团活动的强制性要求,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明确告知旅游者解除权受到限制的这一规定。

  ■声音

  将促使旅游业规范化法制化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学院副院长石强:《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对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对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具有保护作用,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其正当合理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它对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的行为也提出了规范和要求,对违反相关规范和要求的个人和企业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这为医治旅游行业长期存在的“零负团费”、“门票乱涨价”、“强迫购物”、“买团甩团”、“黄金周价涨质降”等顽疾提供了“灵丹妙药”,对于治理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旅游行业向着规范化和法治化方向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旅游市场重新洗牌

  深圳市航空国际旅行社企业管理部何嘉:新《旅游法》实施后,导游的基本工资和服务也会进一步提高,旅行社内部重新洗牌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旅行社的生存。如果说小旅行社专门靠旅游者强制购物来生存的话,那么对于他们来说,将会是一个很大的打击,而对于正规的旅行社则是一个关键的观望期。

  团队游将下降自助游将增多

  芒果网相关负责人:新《旅游法》将于今年国庆节正式实施。该法对消费者反映比较强烈的零负团费、增加购物点、强迫购物等行为明令禁止。由于很多热门旅游目的地的团队游价格上涨,旅游团出游人数将出现下降,进一步催热自助游市场。尤其是相对低端、购物点多的团队游产品,价格涨幅可达50%,甚至出现价格翻倍增长的情况。

  游客权益有了保障

  消费者刘元波:虽然对《旅游法》了解得不多,但感觉我们游客的一些权益有了保障,希望以后不要再出现强制性的购物,我以前就遇到过。另外,《旅游法》对游客文明旅游的行为有一个规范,我感觉这个还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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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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