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16日消息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明确提出,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规定》共设9章37条,明确了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制度、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与共享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权利保障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成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标志着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根据《规定》,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其中,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文化和旅游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