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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签证生变致出国泡汤 6万余费用只能退1万

2017-03-10 10:25:00来源:重庆商报

  张先生委托重庆某旅游公司,办理包括他在内的5人“美国9日游”,并向旅游公司支付费用,然而,出行前却被美国总领事馆告知,已办理的签证不能出境。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相关费用。近日,市五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签证取消为不可归责事件,判决旅游公司在扣除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退还张先生余款。

  每人支付12500元

  办理美国西海岸9日游

  张先生委托重庆某旅游公司的门市部,办理包括他在内的5人出国旅行签证,并向旅游公司支付了10200元的签证费。很快,签证办理完毕。

  随后,张先生与旅游公司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旅游公司为张先生等五人提供旅行线路为“美国西海岸三城9日超值之旅”旅游服务,旅游费用为12500元/人,五人合计62500元。张先生当时向旅游公司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62500元。

  该合同规定: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接到美领馆电话

  签证生变故无法出境

  当张先生一行五人按照约定赶到北京准备出行时,却接到成都美国总领事馆的电话,被告知五人需要重新到成都面谈,已经办理的签证不能出境。

  张先生等五人立即联系旅游公司,旅游公司向成都美国总领事馆发函询问并确认属实,张先生等五人遂未能出行。

  张先生认为,旅游公司未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未按约定提供旅行服务,导致其不能按期出游,在得知无法出行时,旅游公司亦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存在过错。

  为不可归责事件

  旅游公司应退还余款

  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出境旅游合同》,同时要求旅游公司退还旅游总费用62500元,并赔偿签证费及交通费、住宿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旅游公司亦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法院依法解除该合同。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因出行国领事馆要求再次面谈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对于导致领事馆作出该要求的具体原因双方均未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确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件。故旅游公司应在扣除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依法退还给张先生。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载明不能退票,旅游公司应在扣除5人机票49675元后,将余款12825元依法退还给张先生。

编辑: 宋雪
关键词: 旅游公司;游客;出境旅游合同;退还;判决;余款;旅游者;归责;出行;签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