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18日消息(记者王红霞)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简称《目录》),以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录》实施分类管理,明确了禁止携带和托运、限制携带和托运、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等三类物品。明确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旅客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安全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指导。

禁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包括枪支和子弹、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质、其他危害客车车辆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等9类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明确可以携带导盲犬乘车,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可视情允许携带少量家禽。

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是指旅客具有出行携带或托运需求,但当数量超过一定限值时会影响旅客人身和车辆运行安全的物品。包括24度至75度的酒精及酒类饮品,指甲油、去光剂,自喷压力容器物品,安全火柴、打火机,锂电池、充电宝等5类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明确了各类物品的限量要求。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的物品目录。本部分物品属于日常生活、生产类物品,在车厢内放置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可在行李舱放置或办理托运,主要包括日用刀具、专业刀具、表演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工具农具,非机械弓箭类器材、防身喷剂等其他物品,以及持有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装于封闭容器内的宠物等5类。

《目录》明确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旅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违反相关规定携带、托运违禁物品的,相关经营者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目录》将于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