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个药品以中选价格进行医保支付

  12月15日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在我省全面实施,将会给患者带来哪些红利?为此,记者咨询了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实施范围、医保报销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辽宁省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第一批共25个品种,但从时间节点和实施范围上分为两部分。今年3月20日零时启动的“4+7”城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包括我省沈阳、大连两市,执行期到2020年3月19日24时。12月15日零时启动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扩大实施区域范围工作,包括我省除沈阳、大连外的其余12个市行政区内的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省属医疗机构)和驻辽医保定点军队医疗机构,同时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由于采购结果和采购周期不同,因此沈阳、大连两市的医疗卫生机构在2020年3月19日24时前执行的药品采购价格与其他12个市是有区别的,2020年3月20日零时起全省各市将执行相同的采购价格。由于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同一药品允许多家企业中选(最多为3家)、由中选企业选择供应省份的做法,因此,各省的药品价格会有所不同。

  国家和省实施方案均要求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对统筹区内所有定点医药机构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记者徐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