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30日消息 11月29日,据教育部网站消息称,为完善教师法律制度,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九章,对权利和义务、资格和准入、聘任和考核、培养和培训、保障和待遇、奖惩和申诉、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提出,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