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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基”国检的基本程序

中广教育 2010年11月10日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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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11月10日消息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现“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的意见》(教督[2007]4号)规定,对省级实现“两基”的全面督导检查,是对全省实现“两基”目标的认定。为保证公正性和严肃性,“两基”督导检查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

  (一)全面自查。凡所辖县(市、区)全部实现“两基”,拟接受教育部“两基”督导检查的省,应事前进行自查。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动员部署,对照《义务教育法》全面检查“两基”工作,不仅核查“两基”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更要检查薄弱环节,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二)提出申报。根据自查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接受“两基”督导检查的要求。申报时要详细说明省自查基本情况、对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附“两基”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教育部视该省“两基”工作的进展情况、自查情况和对问题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督导检查。

  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对申请省“两基”主要指标进行初步审查,根据时间,可能安排对申请省个别情况进行抽查。

  (三)检前公告。对将要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省,于检查前20天左右,由国家教育督导团在《中国教育报》和该省主要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接受群众提出的意见。

  (四)组织检查。对决定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省,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成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组听取全省“两基”工作的汇报,采取随机的方式,对不同经济、教育发展水平的县进行抽查,一般每省抽查6个县左右,每县抽查若干乡镇和学校。

  国检组一般由国家总督学顾问(副部级)任组长,成员十几人,时间7-10天。

  (五)做出结论。根据督导检查情况,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接受检查的省提出“两基”督导检查的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各省根据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教育部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认定该省是否全面实现“两基”。

  (六)发布公报。对通过“两基”督导检查的省,由教育部发布公报,并授予全省实现“两基”纪念牌。

  具体程序是:

  1. 听取省级政府工作报告(半天)。一般由分管副省长向国检组报告全省“两基”攻坚工作情况。“两基”迎接国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邀请省级人大、政协参加。汇报后现场质询,主要由有关职能部门回答。

  2. 抽查县。国检组再分小组,各抽查2个县。重点为“两基”攻坚县,尤其是最后一年达标的县,也包括前几年达标的巩固提高县;有不同经济水平的县;人口以及各种地理状况都要考虑。在县级检查时:

  ⑴安排听取县级政府工作报告(半天),一般由县长向国检组报告全县“两基”工作。“两基”迎国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邀请县级人大、政协参加。汇报后现场质询,主要由有关职能部门回答。

  ⑵查阅县“两基”档案材料(国检工作一项重要任务)。必要时,国检组有权利要求提供原始账目、资料。

  ⑶随机抽查乡镇、学校。一般抽查2个乡镇,也有沿途随机抽查。县里要向国检组提供全县乡镇、学校分布图,由国检小组确定要抽查的乡镇,在乡镇一般查初中(含完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小学、村小、教学点。在学校需要对“两基”有关情况全面进行了解。可能召开校长、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座谈会。乡镇和学校要提供充分的档案材料,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必须在场。

  对乡镇和学校不进行反馈,对县政府不安排正式反馈,可由国检小组组长视检查工作情况,集中检查组的意见后,非正式向县政府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3. 汇总情况

  国检全组集中后,进行汇总。汇总内容包括:各小组检查情况,对各路情况的评价,对全省工作的总体评价。

  4. 反馈

  以国检组名义向省级政府口头反馈意见。新疆、贵州的反馈会,教育部部长、副部长都到会并讲话。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