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2-02 10:13 来源:江西日报 打印本页 关闭
中广网南昌2月2日消息 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近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有效措施。但由于疫苗固有性质和受种者个体差异等方面的因素,还不能避免极少数人在接种疫苗后,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此,《办法》规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对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按照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计算补偿费用。
该办法适用于2005年6月1日以后,受种者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预防接种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发生的异常反应,并由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经设区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所涉及的补偿。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等6类情况,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之列。(杨林)
责编:王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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