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03-17 09:54 来源:中广网江西分网 打印本页 关闭
中广网南昌3月17日消息(记者胡啸)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江西近日制定了《江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其中规定,2005年6月1日以后受种者在省内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接种合格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的,经相关部门专家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审核认定后,可获得补偿。医疗费用最多可补偿10万元。
《办法》规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对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按照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计算补偿费用。对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医疗费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对受种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在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据支付,在10万元的限额内实报实销。对受种者在出现临床表现后2年内其家属(限1人)的陪护误工费,按当事人发病当年江西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对受种者实际必需使用的交通费,凭据报销,最多不超过1万元。
此外,以下六种情况不在补偿范围之列: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单位操作不规范、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接种禁忌导致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责编:王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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