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出炉
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贯彻落实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我省出台了《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推动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支持融资担保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
《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我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含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赣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监管局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省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赣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经营规则方面,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主要开展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融资担保在保户数不低于全部在保户数的60%。
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最高可罚百万元
《细则》提出,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省金融监管局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金融监管局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省金融监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依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省金融监管局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