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女职工们请收下这份“大礼包”

2017-05-26 09:37:00来源:中国江西网

  央广网江西频道5月26日消息 5月25日,记者从江西省人民政府获悉,《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出台,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1989年11月26日发布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合同中不得约定限制女职工生育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不得降低孕妇工资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特殊工种可休“月经假”二至三天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编辑: 范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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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女职工们请收下这份“大礼包”

5月25日,记者从江西省人民政府获悉,《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出台,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1989年11月26日发布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