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一违规售卖“老年代步车”经营者被判退车返款

2018-11-06 10:21:00来源:央广网江西频道

    央广网武宁11月6日消息(通讯员熊遥)2018年8月22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本县电动汽车购销即买卖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原告叶某某、邹某某胜诉。被告金某向原告返回购车款,原告将所购电动汽车退回被告。

    2016年7月15日,叶某某、邹某某夫妻因生活需要,于金某经营的武宁县电动汽车经营部看车。被告向两原告推荐了一款宝雅牌新能源电动四轮车,称该款车系老年代步车,属非机动车,操作简单,不需上牌、无需驾驶资格,可以在道路上行驶。两原告信以为真,与被告达成购车协议,并向被告转账35550元。被告将车交付原告并随车赠送了一份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2018年1月5日,两原告儿子邹某阳在驾驶该车时,因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不能上路行驶。且经查证后,该车属于机动车,但该车车辆合格证书不在工信部公告目录中,没有3C认证,武宁交警依法将该车予以查扣。

    据此,两原告遂于2018年7月19日将被告诉至武宁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间的电动汽车购买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35550元。

    各种上路行驶的无牌或者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上牌入户的电动(四轮)汽车(俗称老年代步车),因为无牌无证,交管部门查处的难度较大,导致该类车随意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停放的现象比较普遍。由此引发的事故多发频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极大,广大群众要求交警部门加大查处取缔的呼声强烈。

    接到该案的诉状后,武宁县人民法院十分重视,迅速启动案件快审快判机制。在完成案件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后,于2018年8月15日,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8月22日,武宁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3民初1628号】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叶某某、邹某某与被告金某签订的电动汽车的买卖合同解除,被告金某向原告叶某某、邹某某返还购车款,原告叶某某、邹某某向被告金某退还其所购电动汽车。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金某因不服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将该案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20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武宁交警温馨提醒:购买电动汽车需要符合公安部、工信部认可批准并上传到公安部数据库可以在公告查询中查到产品信息的车型,要认准3C标志。遇到商家违规售卖或者诱导、误导消费者买卖的情况,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编辑: 王一凡
关键词: 武宁;违规售卖;老年代步车;退车返款

武宁一违规售卖“老年代步车”经营者被判退车返款

2018年8月22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本县电动汽车购销即买卖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原告叶某某、邹某某胜诉。被告金某向原告返回购车款,原告将所购电动汽车退回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