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21日消息(记者 冯方)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落地。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核心成员董登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四大亮点:首次将覆盖对象明确为我国境内全体劳工;充分体现低门槛、低成本和普惠性;明确退休提取的个税递延优惠属性;以个人名义进行账户设立和投资托管。

(图源自CFP)

明确覆盖对象 强调终身积累

体现退休保障、退休储蓄属性

《意见》规定,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董登新指出,《意见》首次明确了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统一规范,在参与资格和覆盖对象上,首次明确为我国境内的全体劳工。“这与以往的个人养老金试点有很大不同,过去的试点主要局限于村镇、职工个人,这次统一为我国的全体劳工,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定位,既是制度的统一,更是制度的公平。”此外,《意见》规定的全年缴费上限较低,充分表明个人养老金制度主要针对的是中低收入人群,在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上,充分体现了低门槛、低成本和普惠性。

在提取方面,《意见》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具体来看,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董登新表示,《意见》规定个人养老金是终身积累,封闭积累,不允许提前支取,只能退休提取、残疾提取或者出国移民提取,这更好地体现了个人养老金的退休保障、退休储蓄的属性。“退休提取的个税递延优惠,是个人养老金非常重要的制度属性。正是这样严格的提取规定,才使得个人养老金的属性明确为以退休为目标的储蓄,才有资格享受个税递延的政策优惠。”董登新说。

董登新提到,在个人账户的设置和投资托管上,《意见》规定以个人名义为每个参加者设立独立的个人账户,可以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并且参加人可以用个人养老金购买金融产品。这体现了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唯一性,使得所有金融机构发布的养老目标的金融产品,都可以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或投资标的中,一定程度上能打破金融行业的部门隔阂和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隔阂,有利于整合金融资源和金融产品,让个人养老金有更丰富的投资标的选择,从而提高投资绩效。

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助力形成以养老为目标的长期投资理念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是三支柱体系。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基本养老、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自愿购买的各类养老金融产品在内的养老保障“三个支柱”。在第三支柱方面,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已试点多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理财产品先后启动试点,并已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意见》指出,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意见》要求,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董登新指出,从社保的角度来看,个人养老金做实做大后,能更好地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使得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和基金平衡更容易实现。同时,让第三支柱的补充养老形成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和支持,使得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更完善。

董登新表示,一旦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全面发展起来,未来的个人养老金资产规模将是一个“天文数字”,一方面会改变中国家庭理财短炒、赚快钱的传统格局,逐渐形成以养老为目标的长期投资理念,进而为我国资本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长期资金来源。同时,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去散户化,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机构化,有利于中国的慢牛和长牛的培育。

对于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意见》顺利实施。

编辑: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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