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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的美国维权之路

2014-07-30 09:13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央广网财经北京7月29日消息 三一集团在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三一集团董事、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在接受央广网财经专访时表示,通过法庭寻求公平正义是他们解决问题唯一的方式,而这个事件为所有在美投资的外国企业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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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心: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由央广网财经出品的《论道》,我是可心。中国企业的海外发展之路一直走得都不是很平坦,遇到一些纠纷或者是不正当的待遇,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能够像“三一”集团这样勇敢地和这种不正当的行为说“不”的企业确实很少。近期“三一”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和美国CFIUS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这其中发生了哪些故事呢?今天我们邀请到了“三一”集团董事,“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先生。向总,您好,欢迎您作客我们的节目。

  向文波:你好,各位网友好。

  可心:向总,在美国风电项目开展之初,我们是否有考虑过,可能会遇到这样的不公正的待遇呢?

  向文波:这可以说是万万没想到的事情。大家都知道这是我们“三一”从一个希腊公司的手里面收过来的一个许可,就相当于我们发改委的一个批文,就是允许在这个地方建设风场,并且这个批文已经得到了美国军方的许可,所以周边也建立了很多的风场,都没有发生过这样的问题。我们没想到当这个项目变成一个真实的项目的时候,这个问题会变得这么复杂,所以这是我们没想到的事情。

  可心:也就是说之前我们收购它的时候,手续是完备的?

  向文波:完备的。

  可心:手续是完备的,为什么后面又遇到了一系列这样的事呢?

  向文波:这也是我们感到非常奇怪的事情,美国海军本身是批准了这项投资的,那么也就是说,美国海军是知道这个事的。并且他们是同意在这里建这个风场。当时我们接手这个投资以后,他们希望我们把这个风场的地点向南迁600米,我们也是同意了的。而且我们也不是说就把海军的那个靶场围起来了,或者是怎样。那里周边有高速公路,也有人在那儿种田,还有刚才讲的边上已经建立起的风场等等。所以我们也不知道这个事情最后演变成CFIUS介入甚至上升为总统令来禁止这个投资。

  可心:在关于这个事件的报道当中,有两个词频度最高,而且也是备受关注,一个是美国CFIUS,还有就是奥巴马总统。那您能不能首先给我们大家介绍一下美国CFIUS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向文波:CFIUS这个机构囊括了美国政府的最主要的一些部门,包括国务院、安全部、国防部、商务部等等。形成了一个直接对总统负责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审查外国企业在美国投资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所以可以说它是对总统直接负责、地位凌驾于所有政府部门之上的一个机构。

  可心:对于CFIUS后来介入这件事情,有的媒体报道说,可能是因为我们之前没有向CFIUS申报,所以后面才会遭遇这样的情况,是这样吗?

  向文波:这个情况要跟大家说一下,首先美国政府的律师对我们的弱点是非常的了解的,在法庭辩论阶段,美国政府的代表律师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实际上法庭并没有实施他们这种主张。还有这个并购是否向CFIUS的申报,在美国的新型规定里面???,并不是企业一定要做的事情。

  可心:不是必须的?

  向文波:对,不是必须的。你可以选择报,也可以选择不报,你可以选择事前报,也可以选择事后报。本身它是不违反美国政府的规定。所以这个案子的焦点应该有三点:第一,“三一”在这个Ralls风场上面有没有财产权?自然这个是毋庸置疑的,因为这个是我们花了600万美元购买的一项许可,这个产权是没有问题的。第二,这个产权是否受宪法保护?那么这个正如刚才讲的,美国政府和奥巴马总统的辩护律师就认为,你“三一”明明知道这个时候购买许可是要向CFIUS报的,但是你没有报,就等于你们自愿放弃了财产保护的权利。但我们的美国法官就不接受这一点,他说,第一,报不报你并没有规定,什么时候报,你也没规定,这是企业的自己判断。第二,美国财产权的确认,它不是联邦法,而是各州的州法,在州法里明确地写清楚了,当这个交易完成的时候,宪法保护的权利就同时分到了这个合同上面。就是当这个事情发生的第一刻起,这种宪法对财产保护的权利,就同时生效。第三,在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中说得很清楚,未经正当的程序,是无权剥夺这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根据你们CFIUS的规定以及你们过去处理这个问题的方法,事实上证明,即使“三一”给你报了,你也不会给他提供任何理由。这就是说,报了也不会给“三一”享受这种程序正义。

编辑:郑珂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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