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12日消息(记者夏青)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督管理,银保监会、人民银行11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集中度管理、流动性管理、杠杆率、偏离度等方面都作出了要求。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银行或理财公司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通知》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看,在产品投资范围上,《通知》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相比之前,投资范围缩窄了,这可能会影响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不过影响有限。他说:“投资范围基本上跟货币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一致的,这样大大缩小了原来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因为在目前情况下,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比同类的货币基金收益要高50~80个bp(基点)。投资范围缩窄之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有可能会下行,但是不会在短期内快速下行,因为整改的期限还是比较长的。”

  在投资集中度方面,此次发布的《通知》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结合监管实践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定,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合计不得超过10%”调整为“合计不得超过20%”。

  同时规定,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业内人士表示,划定120%杠杆主要是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具有高流动性,容易出现集中大规模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并对其他市场产生负面外溢效应,因此,监管部门对单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率上限进行了规定。

  董希淼分析:“因为它每个交易日可以办理认购跟赎回,有可能因为集中的大规模的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所以对集中度管理提出了很明确的要求,也对流动性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使得现金管理类产品更加规范,投资的要求也会更高,主要是对标货币基金的要求。”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全市场开放式产品存续规模为19.51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的比例为77.95%,同比增长5.39个百分点;其中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为7.34万亿元,占比为29.34%。因此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充分考虑对机构业务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一年的精神,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董希淼表示,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已经让市场有了充分的预期,加上这次设置的过渡期,都平缓了对市场的影响。他说:“这次正式发布的新规跟原来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是一致的,变化不大,市场对于新规提出的投资范围的要求、流动性管理的要求、集中度管理的要求都已经有充分的预期。所以总体上来说,新规对市场的影响相对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