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20日消息(记者夏青)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20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在出资比例、集中度、限额管理等三个方面明确定量指标,并严控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此次发布的《通知》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细化审慎监管要求。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独立风控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控制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通知》大幅度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是约束相关的银行通过联合贷款业务过快的扩张。比如有一些银行它出资比例只占1%、2%,第一是扩张过快,第二,容易将风险转嫁。

  《通知》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具体包括:一出资比例,也就是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二,集中度指标,也就是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三,限额指标,也就是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通知》同时要求,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集中度指标和限额指标,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董希淼表示,这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跟外部机构的合作。既可以规范的开展合作,又要将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既鼓励发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又要在发展过程中控制好风险,有序规范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