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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亮剑”:护航科创板 严打操纵市场、“老鼠仓”

2019-06-29 09:5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  牛萌)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28日)发布两部司法解释,重拳打击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违法犯罪行为,两部司法解释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介绍,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别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重大犯罪案件不断增加,“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明确六种操纵市场的其他方法

  刑法规定了联合、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也称洗售操纵)等三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六种其他方法。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解释:“‘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第五项是‘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如何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焦点和难点。司法解释以行为人对账户内资产具有交易决策权作为认定依据。

  姜永义表示:“第一项是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第二项是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第三项是行为人通过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第四项是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立案追诉标准有哪些调整?

  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追诉标准做了哪些调整?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分析:“综合考虑这些操纵手段的行为特点和发案态势,增加规定以证券交易成交额作为入罪标准。在连续交易操纵的入罪标准中,将持股比例由30%调整为10%。在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的入罪标准中,将“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调整为“连续十个交易日”,将累计成交量占比由30%调整为20%。”

  什么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司法解释针对“老鼠仓”案发案领域日趋广泛、内外勾结、合伙作案现象突出、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犯罪手段网络化趋势明显等特点,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缐杰说:“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明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定罪量刑标准

  两部司法解释均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明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表示:“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认定和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为公安机关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要闻快评:为资本市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护航科创板改革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点评:“根据这两部司法解释的话,我相信以后的市场监管会逐渐把重心放到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上来,会产生较好的法律威慑效果,对于净化我们的资本市场,尤其是完善资本市场的法律规范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当然也为马上要挂牌交易的科创板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法律根据,科创板是有估值风险的,同时也会存在交易风险,估值风险和交易风险还是交叉渗透的。在目前的规定当中,科创板新股上市五个交易日之后,它的涨跌幅限制是20%,比我们传统A股市场的涨跌幅度限制应该说是扩大了一倍。这就可能导致新生的投机力量,或者是庄家利用这个扩大一倍的涨跌停板幅度来进行股价的操纵。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有一定针对性的,尤其是对我们即将挂牌交易的科创板,这个作用应该是更加的重要。”

编辑: 朱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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