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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IPO注册制改革不要理想化也不要神秘化

2017-02-10 17:09: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2月10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一年一度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今天在北京召开。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表示,股指稳定和融资力度不能对立,没有IPO数量的提升,资本市场一些丑恶现象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数量上去了,壳的价格就下来了。

  刘士余在会上将近20次提到“上市公司质量”这个词,强调2017年主要抓上市公司质量。刘士余表示,要抑制差的上市公司融资能力,不能让差的公司在市场上“吸血”,要让好的公司能融到资。与此同时,再融资、并购等也按照上市公司质量来。

  刘士余说,上市公司背离价值,资本市场脱离实体经济,不酿成大祸才怪。在这个问题上,要“少几分浪漫,多几分严谨,多几分理智。”

  刘士余还指出,“注册制是监管的方法论的要求,和行政核准制并不对立。注册制既不要理想化也不要神秘化。”注册制并不是不审核,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把关上市公司质量。各种准入类产品,核心是做好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质量审查,资本市场运行要稳定。“惊涛骇浪的资本市场一定是弱肉强食者在操纵。”

  IPO注册制改革不要理想化也不要神秘化。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金融所所长吴晓求就此话题作出点评。

  吴晓求:“总体上我比较赞同刘士余主席的观点。在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关系上,首先,什么叫注册制,什么叫核准制。所谓注册制就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的时候,要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充分地披露信息,他所披露的信息在注册制的条件下主要由中介机构负责审核,一旦发现有虚假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要负相应的连带责任;交易所或者监管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责刑事审查,也就是说不做未来是否有成长性的判断,把这样一种发行制度称之为注册制,它实际是一种市场化的股票发行的核准机制。

  至于核准制,刘士余主席用了一个行政核准制,因为核准制实际就是从原来的行政审批过渡而来,它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发行股票,同时也强调要充分披露信息,他所披露的信息在核准制的条件下,中介机构也负责信息的审核,同时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在核准制下,信息披露者主要是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甚至要对企业的成长性做出判断。一家上市公司能不能发行股票是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查的结果所决定,把这样一种制度称之为核准制。核准制如果冠以行政的色彩,是表明这个核准还是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最后决定它是否能上市,从这个意义说,我们也可以把它叫行政核准机制。

  因此可以看出,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差别还是非常明显。注册制有几个要点,第一,强调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这和核准制一样;第二,这个信息核准披露之后,主要是中介机构进行信息审查,并且要负连带责任。第三,交易所或者是监管机构负责信息的刑事审查。第四,一家公司的股票有没有投资价值由市场做出判断,监督管理机构不做实质性判断。第五,监管主要是事中和事后的监管。

  在核准制下,除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以外,公司的信息披露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虽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通过专家机制,但它的外形还是一个行政机构,同时它做出是否发行的决定。另外,在核准下,多多少少还带有某种未来成长性的判断。同时监管的重心主要放在发行整合的前面。此外,在核准制条件下,如果上市公司一旦出现虚假信息,中介机构有责任,但要远远轻于注册制条件下中介机构所要承担的责任。

  刘士余主席提到,注册制是监管的方法论的要求,和行政核准制并不对立,并且对于注册制,既不要理想化也不要神秘化。至于这个说法背后的意图,首先他们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我赞成这样一个判断,但也要注意到,他们之间肯定有所不同,他们的机制不同、理念也不同。刘士余主席所强调的不要把注册制理想化、神秘化,可能出于以下原因:一是就中国资本市场所存在的问题,想要通过注册制改革一下子解决掉,这可能过于理想化了。第二,他是指中国国情的不同,我们国家的整个信用体系、责任机制,包括法律体系以及社会对资本市场的看法等方面都还难以达到注册制所具备的条件,中国可能还需要通过一个漫长的过渡过程来完善注册制所需要的硬件和软件。

  我个人认为,中国股票市场发行制度的改革方向仍然是注册制,我们需要创造条件使现在的核准制慢慢过渡到注册制,而条件主要指以下几方面,一是完善《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其中法律修改最重要的是注册制的程序,注册制后上市公司的标准,包括责任机制,特别是虚假信息披露的处罚机制等都要完善。第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如果出现隐瞒或者虚假信息,则要进行严厉的处罚。第三,划清责任边界、权利边界。第四,要加强中介机构的能力建设。”

编辑: 赵亚芸
关键词: IPO;注册制改革;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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