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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不可避免 车牌转租风险不可不防

2016-12-19 14:43: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19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在网上搜索“北京车牌租赁”,扑面而来的是铺天盖地的广告。无论你是想长租还是短租,一应俱全。大小论坛里,大家更是互动交流着租车牌的心得体会。一张北京车牌,难倒了有刚性需求的人们,更催生了庞大的车牌租赁市场。

  由于北京普通小客车摇号中签比例连年降低,加上这两年网约车的推动,“牌贩子”的生意也越来越火,一个京牌一年出租价7000到14000元不等,而倒腾京牌的“牌贩子”月收入可达三四万元。一位“牌贩子”透露,近期在他手里租京牌的大部分是网约车司机。

  网上“牌贩子”的合同是这样约定的:车牌转让期内,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债权债务都由承让方支付并处理,与出让方无关;车辆牌照在转让期间应购买第三方保险,保额50万元,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应由承让方和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处理的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与出让方无关;车辆在转让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都由承让方承担,出让方概不负责。合同还规定,出现任何问题,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不过有律师和法官提醒大家,出租车牌存在极大风险。私下里签的免责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现交通伤亡事故,出让方可能要承担事故责任。

  摇号政策已经实行五年之久,不可否认,在摇号政策实行的最初一段时间,确实为缓解拥堵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如今,在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总体处于高位水平,路况条件难以立即改变的情况之下,简单的定量控制号牌增长恐怕也是难解近忧。

  车牌转租风险不可不防。关于此话题,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做出了点评。   

  包华:车牌转租之所以这么火,一是因为目前很多大、中城市推行了车辆限购政策,买车不像过去一样,什么时候想买、想买多少台都可以,现在号牌受到控制。二是现在很多大型城市、中型城市也在出台限行政策,一旦限行政策出台,有机动车的车主不一定能在需要的时候使用自家机动车,这加剧了大家的购车需求,导致限购政策出台后,申请购车的人数激增,而中签率大幅度降低。三个是现在市场上有大量网约车,从共享经济的角度,网约车确实对资源存量的调取效率更高,但也加大了关于车辆的经营使用的需求,所以限购、限行和共享经济共同构成了目前车牌转租市场持续火爆的原因。

  法律对车牌转租其实是有限定的,也就是车辆本身的车牌是不可能转租的。所谓的车牌实际上标明了某一辆车身份的两方面,一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上路行驶;另一方面可以跟其他车辆进行相应的区分。上牌照时,先要对车辆有认定,还要给它一个编号,这个编号实际上是查找这台车的主要手段。

  车牌如果跟某一台车进行相应的绑定,跟车辆的所有人进行相应的绑定,实际上是不可以转租的。我国实行的是机动车登记制度,通过机动车登记数据库、车牌号可以直接查到车主、车辆的具体信息。所以在法律上,车牌不存在转租问题,转租行为当然也会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无效。

  目前很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进行车牌转租的中介服务,这个行为一定是违法的,而且如果出现了严重后果,在某些程度上可能是犯罪,因为这个行为本身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比如非法经营罪,如果产生严重后果,也可能和具体的侵权人之间在其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基础之上构成罪犯。

  现在的车牌转租,对于一般车主来说,有以下几个风险。第一,最常见的是转租后车牌无法回收,有时转租车牌,不带车租,而是承租车牌的人通过这个车牌自行购车,车辆从始至终一直是在车牌承租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由其使用。如果车牌照的持有人想把车牌取回,必须先行将车牌承租人的车辆过户到其他牌照之下,由于限购政策,这实际上是很难顺利执行的,由于车辆不能够过户而最终无法取回车牌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第二,一旦车辆本身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纠纷责任对车主而言是无法回避的。有的车主在出租号牌时,签署过协议,约定自己是免责的。但这个免责并不是对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的,而是在出租方跟承租方之间,一旦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提出异议,免责协议条款对被侵权一方是没有效力的,受损害一方依然可以追究车主责任。当然,受损害一方首先会去追究驾驶员的责任,其次会追究车主的责任,这对于被侵权一方而言是法定权利。协议中所约定的车主不承担责任,只能是对承租人而言的。

  之所以把车牌出租拿到节目上说,是因为大家在日常已经见到过这样的事件,我本人在职业中也曾经遇到过车牌转租导致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大家可以想见,机动车存在一定的事故比例,如果转租行为比较多、比例比较高,那么这样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之下,车主或者牌照持有人肯定会承担民事上的、比较大的责任,如果涉及到行为人可能有一些犯罪行为,车主的责任可能会更大。

  行政部门需要对车牌转租市场的存在以及车牌转租行为加以约束,但这样的管理行为要受到法律约束。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的情况下,机动车等的主管部门不可能要求驾驶员只能驾驶自己名下的机动车,而不能驾驶别人名下的机动车,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管理部门在进行管理、协调和控制时,就受到了法律方面的约束,很可能无法直接介入到出租人跟承租人之间。但如果能够查明转租中介机构客观存在,而且可以就此查明出租和承租人之间的行为客观存在,政府部门是可以主动作为的。

  目前车辆主管部门、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和驾驶员的主管部门,都是公安部门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可能会更重一些,也会更大一些,必须要在车辆、道路交通和驾驶员三个层面上对车牌转租行为加以约束,这样管理才可能长效。同时也希望广大公众能够了解车牌转租会自扩大身风险、加重责任,避免这样的行为发生,不要因为每个月几百块钱的牌照使用费,把自己的责任放大到无法承担的程度,或者把自己的相应权利交给一个自己并不熟悉的人去行使,这样的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恐怕比几百块钱的车牌使用费要大得多。

编辑:邵柳

关键词:法律;责任;车牌转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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