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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种附加费早日成明白费:依法从严治理是关键

2015-02-06 16:53: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导读】人民日报关注“附加费”,日常生活附加费有30多种,年用电附加费达270亿。《央广财经评论》本期观点:费改税,用法治之手清理规范附加费。

  央广网财经北京2月6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前段时间由于石油价格的持续下跌,很多城市取消了出租车费中含有的1块钱燃油附加费,昨天起,国内航线也取消了机票中所含的燃油附加费。而除了这些附加费,还有种类繁多的收费项目,被“附加”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您是否知道呢?

  比如说,电影票里暗含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飞机票里除了众所周知的机场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有的还有一笔旅游发展基金;日常的水价里包含公共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3种收费;电价里包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费等5种;今天的人民日报关注了与日常生活相关的附加费,他们的调查显示,与日常生活相关的附加费就有30多种。而另外据新华社的报道,居民电价里一年“加收”的费用就高达270多亿元。

  而这些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附加费,征收和使用上的不透明,更成为关注的焦点。人民日报的调查显示,众多收费项目中,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只有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涉及土地、森林等几项收费;其他很多收费的政策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相关部委文件。而30多项费用里,明确标明征收期限时间的仅5项,其余征收期限是空白。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社科院政治学所行政学研究室研究员贠杰表示,这些收费的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原因。

  贠杰:这是有一定历史原因的,因为税种设立是要经历一定的法律程序,但是费的这种收取往往是由一定的政府部门,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来收取的。原来在税法体制不是太规范的情况下,和一定的历史原因,有的部门的费用收取在当时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这种大背景下,费和税同时并收这种情况是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在当时可能也是有一定意义的。

  近两年,随着国家财政实力的增强和清费立税工作的推进,一大批公共收费项目已经得到有效清理。去年,财政部向社会公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包括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办幼儿园保育费、住宿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我们认为,清费立税、规范非税收入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大方向,未来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最重要的是通过法治的手段来规范附加费,把税收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真正做到决策更科学、收费更合理、过程更公开。

  贠杰表示,目前重要的工作是逐步厘清哪些是重复收费,哪些是没必要的收费,然后修改相关税法,费改税,让收费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贠杰:在今天法律逐渐规范而且税费并立的情况,引起一定的现实问题的情况下,税和费的这种合并又有一定的必然性。当然它的这种合并不是一句话就能实行的,而是要通过对法律的修改和现有的税种和费种充分研究的情况下来进行的,这也是现在的基本背景。第一是要把我们现在的费基本理清的情况下,看哪些费是有必要存在的,哪些费是没有必要存在的,或者是哪些费和税存在重复收取,对它清理之后,对现在的税收法律进行进一步调整,让它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应该是这样一个程序。

  经济之声:不说不知道,一说吓一跳,人民日报的调查显示,和我们日常生活相关的收费竟然达到30多种,对于这些收取和去向都不是很透明和公开的费用,很多专家指出,这里面有历史的原因,有一些是上世纪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产物。您怎么分析它存在的原因?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复旦大学公共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石磊对此进行解读。

  石磊:确实与一定时期国家建设发展当中出现的特殊资金需求相关。虽然是与历史原因相关,那么现在要讨论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历史上有合理性这些收费行为,现在随着时过境迁,它已经不再合理,或者是早就按照原来的收费时限早结束了,现在就应该适时结束。这些人都还没有做这项工作就需要进行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就是清理,哪些早就应该废除,已经失去它的功能,哪些应该终止的必须马上终止,不符合国家税法要求,不符合收费标准的也必须纳入税法和收费标准来集中统一管理,应该纳入国家统一预算,抓紧进入预算,否则这里面会留下很多死角。

  经济之声:有专家指出,目前“附加费”中很多是不透明的。一是规则不透明,到底收了哪些不透明,决定程序不透明;二是收了钱怎样用也不透明,合理收的“附加费”也成了糊涂账;三是一些收费还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监管。您觉得不透明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石磊:首先不透明的表现方式与它不透明原因有关。不透明的原因是因为费属于行政行为,税属于法制行为,法制行为也不能说完全透明,但是相对而言,总体行政性的收费要透明的多。因为行政性的收费弹性很大,收费主体是多样化,比如中央层面上的政府收费,还有地方以及中央直属部门,地方政府的所属部门,也都可以巧立名目,或者在规则不明的情况下,收了一些费,现在这个费是这个原因导致的,那么今后要解决这些费用不透明的问题,从哪些地方入手,这是我们目前要关注的重点。

  经济之声:随着我国财税改革的深入,一些收费已经得到了清理,但改革进一步深入,需要的是法治手段,任何税收必须有法可依。未来的“费改税”,进一步规范收费应该主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关键工作是什么?

  石磊:第一步是把历史上遗留和目前仍在继续收的这些标准,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统统做一个清理来分类。第二个就是清理门户,有些费到底是哪个部门在收,看这些目前有没有合法合规文件。第三个就是这个钱到底收了多少,收来的钱到底怎么用了,有没有纳入预算,没有预算这个钱到哪里去了?比如说近一年多来大家追问比较多的解决道路建设费、铁路建设费、民航收入和其他相关的费用,百姓有权利知道自己交这个钱怎么使用,有时候即使收费合理,有必要收,但你也有义务告诉公众这个钱到哪里去了,收了多少。

  经济之声:您觉得这当中关键的工作是什么呢?

  石磊:在清理门户搞清楚历史存在的原因,以及目前费用使用的方向,在这个基础上,接下来更多是把应该纳入税收范围的,应该费改税,这里面有一些临时性的费用做一些说明。比方说农村现在采取了所谓一事一议,但是也不主张太多的一事一议,太多了以后,就很容易把国家的命令出台政策禁止农村乱收费的项目通过一事一议都死灰复燃,纳入税收解决,纳入法制管理,纳入国家的财政统一预算。由于中国的财政是复合型的财政,就是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以及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经营性的上缴国家的税收,要把种种来自税收和费这个构成财政收入的结构部分厘清楚以后,用统一的税法加强管理,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或者避免乱收费的情形。

  其他观点:

  北京大学教授王磊评论:目前,我国电、油、水等公共品的收费标准,以及包含在水价电价当中的一些附加费用标准,均是由各级发改委价格部门确定的。实际操作中,各地对附加费的收费标准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各种收费名目繁多,征收中政企不分,存在较大的漏洞。

  国家能源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林伯强指出,“附加费是不通过市场化定价机制形成的行政收费,不可能是永久性的,需要有一定的期限或上限。尽管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地方乱加价、乱收费从严管理,也还是要加快市场化改革,通过竞争理顺上下游成本机制,让“附加费”早日成为“明白费”。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附加费”暗含在民生资源价格中,虽然容易征收,但从法律要求看并不合理,模糊了公众知情权。有必要逐步将各种“附加费”由价内征收改为以价外征收为主,公众可以对照财政部门的收费目录加以核实,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编辑:于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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