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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强:官员业绩评判应以群众公认度为标准

2014-01-16 14:57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导读】中央规定“裸官”等6类干部不得列为选拔对象。经济之声评论:干部选拔任用需用“显微镜”,“裸官”治理需用“手术刀”。

  央广网财经北京1月16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裸官”。条例还提出,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但现在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特别规定有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是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是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是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都已移居国(境)外的。五是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是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根据这次确定的6条“高压线”。今后官员一旦有“劣迹”,如跑官、拉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就将失去作为“考察对象”的资格。

  近年来,中央领导干部多次强调,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新条例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也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从细则来看,内容比以前更详实,就好比用上了“显微镜”来选拔人才,考察仔细了才能确保质地优良。而在治理“裸官”上,更是需要明确区分,果断下手,用上精准操作的“手术刀”。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遵循七大原则。对比2002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条例增加了“以德为先”原则。为什么要强调“以德为先”?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认为,中央领导之所以多次强调“以德为先”,源于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较高的道德情操,其才会发挥积极和正面的作用,才能够服务社会、造福百姓。反之,如果一位领导干部道德品质低下,其能力越大,自身发挥的破坏性作用可能就越大,往往会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在德才兼备这一标准中,“德”具有主导和根本意义,“才”只有在“德”的基础之上才有现实意义。

  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兼总编辑谢春涛说,新《条例》基本上堵住了裸官在党政领导职务上上升的途径。更加“严苛”的“破格提拔”要求,防止了跨越式升官,连续三级跳,这些都不符合规律的情况发生。

  全国青联委员、全国青联新闻出版界别副秘书长吴永强表示,对于官员有一句老话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意思就是领导干部要有一定的政绩和业绩,这固然是衡量评判的标准,但是对于领导干部,如果在业绩和政绩这方面仅强调这一点,显然还不够全面,更应该强调他德行的存在层面。同样对于一个领导干部,给予他的权力越大,如果他是一个正能量的领导干部,业绩会更高,可如果他的德行有亏空,那么可能带来的危害会更大。这几年若干报道出的一些领导干部位高权重的事例,是因为他们的德行低于社会的平均水准,所以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非常大。一直以来,对于领导干部还是要坚持以德为先的原则,现在更加重视是有这个道理和必要的。

  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中,第一条是“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如何来理解“群众公认度”这个概念?高还是不高怎么确定?

  吴永强解释,这就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任命是由群众、事实和老百姓说了算,还是由所谓的上级领导说了算的问题。有句老话是“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在官员的业绩评判标准来看,所谓群众公认度高,不是指在这个地方盖了多少高楼,盖了多少的眩目大广场,GDP跃升了多少个百分比,而是更多的让老百姓在衣食住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等各方面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样才是一个真正发自内心被认可的领导干部。所以强调群众公认度高或者不高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高或者不高的量化考核还是考验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条例出台的智慧和设定,这个方面还确实不那么容易。

  吴永强认为,从几条情形规定来看,新《条例》和反腐是有一些关联,强调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移居海外等之类,但是还是有所提升的空间,这里面比较大的空间就是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放开舆论和群众对领导干部职责、行为乃至其他方面的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把领导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放到人民群众的眼睛里,那就不仅仅是一个显微镜,也是个放大镜。这样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会有更多的鞭策和激励,乃至约束作用。新《条例》确实是好的规定,但是在具体落实和执行当中是否能够完全到位,还有待于规定运行长时间来观察和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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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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