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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称有"延误不赔偿"公示 评:差异化服务不合法

2012-07-19 18:42  来源: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导读】春秋航空把飞机延误获补偿旅客列入黑名单,是维护秩序还是变相“拒载”引发争议。7月19日,经济之声评论:航空服务既要合规也要合法。

  中广网北京7月19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今年4月30日,春秋航空公司的一架航班延误8个多小时,旅客在获得200元补偿后却被列入黑名单,无法再乘坐春秋航空公司的航班。这个消息一经报道就引起广泛关注。旅客究竟是因获得补偿而遭遇“拒载”,还是因过度维权而受到“惩罚和警示”?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就此进行评论。

  春秋航空公司原本就是廉价航空公司。如果说,一些大的航空公司能够在航班延误后主动提出赔偿的话,那么对于这种廉价航空公司来说,主动赔偿就意味着更小的利润空间。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指出,春秋在旅客订票之前,用醒目的字体提醒旅客“延误不赔偿”等一系列差异化服务条款,但旅客却对这一条款视若无睹,违背了自己的承诺。邱律师表示,这种解释与法律的要求是不吻合的。

  邱宝昌:如果有告示或醒目字体公示了,是不是能免责,这就要看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店堂告示通知,如果免除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店堂告示是无效的。我们合同法39条、4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也有明确规定,航空公司此前有公示、告示免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那肯定有无效。当然如果是天气原因、航空管制,这种告示我认为是有效的;如果是航班延误原因,那应该承担责任。因为低票价是一种经营策略,吸引更多的旅客,但不能因为经营策略来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我认为这种解释和法律规定不相吻合。

  民航管理部门关于春秋航空“差异化服务”的批复中指出,春秋航空可依据民航法和总局指导意见自行决定服务差异,但“建议公司既要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要重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有专家认为,航空公司具有公共服务的义务,由公司自行设立“黑名单”具有随意性,即使航空公司是为了维护航班秩序,也需要合法合规。现在的问题是,有关航空公司对旅客进行赔偿的依据显得有些模糊、随意。管理部门是不是需要抓紧出台相关的法规?

  邱宝昌:我认为应该出台相应的规定,对于航班调配或机械故障等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应该给予赔偿。原来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很多航空公司不执行,乘客要求得强烈一些,就赔,不要求他就不赔。所以我认为,民航局应该制定相应的服务规范,什么原因、延误多长时间怎么赔应该有一个标准,这时候过多的要求也不受保护。正因为这个标准执行不利有的赔、有的不赔,所以肯定或多或少地助长了一些旅客强烈要求执行的权利问题。

  另外,在管理层面上,航班的调备方面应该要加强管理,保证航班的准点。

  邱宝昌认为,如果设置黑名单的话,也应该是在政府的层面上。企业设置黑名单拒绝服务是不可取的。

  邱宝昌:我个人认为,企业如果能够随便拒绝提供服务的话,很多消费者就没有服务。这是不合理的。当然你们给了他200块钱,你们之间的纠纷解决了,不能把那次维权带到以后。所以黑名单制度是不可取的,民航局应该高度重视,不能随便让一个承运公司设置黑名单。如果设置黑名单也应该在政府的层面,如果确实违反公共安全,或维权影响了公共利益,可以设置黑名单。如果不涉及公共安全,我认为,这就是一个民事纠纷,不能够随便设置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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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邹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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