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8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恶意“逃废债”中介一日不除,危害金融稳定甚至损害信用经济和法治建设的这颗毒瘤,就一日得不到根治。然而,铲除毒瘤并不容易,公众认知不清晰、法律界定不明确,是挡在前面的两座“大山”。

 

“感觉违法,但又说不清哪里违法”是公众对“逃废债”中介的普遍认知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借款人甚至是“逃废债”中介的从业者,最初其实并不知道这些所谓的“维权机构”是“披着羊皮的狼”。创业者欧阳凌说,自己刚接触“逃废债”中介时,以为他们只是正常的法律维权机构,随着接触不断深入,才看清了他们的真面目。

“我刚开始跟他们聊的时候,并不是特别了解。我没有听说过国家有这么一个机构,他们挂出来的招牌都是某某律师事务所。我想既然他们是学法的,至少不会不合法,但是后来他们跟我说的有些内容,我实在不是特别认同,所以我不是特别敢跟他们沟通。”欧阳凌说。

同样被蒙蔽双眼的还有从业者郑倩(化名)。她因为误打误撞,曾在“逃废债”中介工作过一段时间。她原本以为这是一份正经工作,但后来她越来越觉得不对劲。

郑倩说:“我开始没觉得违法,但后来有一些欠款人,他们反倒是多花了钱,或者反倒是欠了更多的钱。而且我有一些同事做的一些事情看起来不太合法,所以最后我不想成为他们的帮凶。”

应在法律上给恶意“逃废债”行为定性

“感觉他们违法,但又说不清他们哪里违法”。这是目前大部分人对“逃废债”中介的基本认知。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指出,当下最紧迫的就是要从顶层设计角度,在法律上给恶意“逃废债”行为定性。

刘晓春说:“要确定哪一些行为可以确定为违法,可以去进行整治。在制度定性的基础上,金融机构才可以去确定哪些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哪些行为可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可以去寻求公安机关协助解决,如果只是一般的违规操作,可以通过对应的制度渠道,采取行政上的措施。”

“逃废债”中介大部分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没有明确定性,就等于肯定不违法吗?深圳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轮值主任乔远说,这类恶意“逃废债”中介实际上并没有能力为借款人提供合法的建议,他们的大部分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由中介误导煽动群众进行群诉、施压,通过所谓的维权方式逃避合法债务的行为,中介机构这样的行为有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严重的话,还有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如果教唆债务人通过所谓的维权方式逃避合理债务的,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他们就有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如果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商誉的,还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另外,中介机构在所谓的服务中,假借各种名义向欠款人收取费用数额较大的,有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如果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滥用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还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乔远说。

打击恶意“逃废债”,相关部门已经在行动

让人欣慰的是,打击恶意“逃废债”,相关部门的行动紧锣密鼓。今年3月29日,中办、国办发文提出,要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严惩“逃废债”行为;3月3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通知,对假借“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摇撞骗,通过虚假宣传、教唆无理申诉、材料造假、恶意投诉等手段骗取钱财或个人信息的市场主体进行专项整治。北京、广东、辽宁、海南等多省市监管部门,也陆续发布了关于打击金融领域恶意投诉的相关通知,采取专项行动。可见,铲除恶意“逃废债”这颗“毒瘤”,已渐成高压态势,相信随着这些措施落地见效,恶意“逃废债”必将无处可逃!

往期收听:

4.【让恶意“逃废债”无处可逃】求解——防范“逃废债”中介 金融机构该怎么办?

 

3.【让恶意“逃废债”无处可逃】追踪——“逃废债”中介原形毕露 借款人也可能成为受害人

 

2.【让恶意“逃废债”无处可逃】直击——“逃废债”中介如何兴风作浪扰乱金融市场?

 

1.【让恶意“逃废债”无处可逃】警惕——披着维权外衣的“逃废债”中介日益猖獗

 

编辑:杨璇铄
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 授权>>
转载申请事宜以及报告非法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010-5680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