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30日消息(记者蒋勇)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文指出,将对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27家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以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为了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新规拓展了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把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由原来的“走出去”项目拓展至所有境外非金融企业。文件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这一举措会对人民币国际化产生积极作用。“允许境内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境外贷款的主体不再限于‘走出去’项目,这样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使用,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进而有助于更好地发展离岸人民币市场,为市场主体使用人民币营造更加便利的环境,对推动和促进人民币国际化具有积极意义。”

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分析,除了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外,鼓励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也是考虑到境外市场的实际需求。“从2015年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开始,人民币国际化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境外的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的量上升非常快。有存款,相当于银行有境外的人民币负债,它就需要有境外的人民币资产,这个资产最主要的还是贷款。虽然银行可以投一些离岸的债和在岸的债等,但是从银行角度来说,境外贷款一方面是有需求,另一方面这块的收益比较高。”

文件规定,境内银行要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赵庆明认为,这一规定直接指向了目前存在的监管套利和资金套利。“金融机构的境外人民币资金成本要低一些,境外的人民币贷款的利率会比境内低一些,通过一些方式让它转移到境内来,形成监管套利。这种监管套利事实上是存在的,它也扰乱了金融秩序,所以作出了这种禁止性的规定。”

新规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正式实施之日起有3个月过渡期,境内银行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备案工作,按要求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编辑:杨璇铄
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 授权>>
转载申请事宜以及报告非法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010-5680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