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27日消息 (记者佟亚涛)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7日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负面清单的长度进一步缩短,持续扩大对外开放。其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制造业条目实现清零。

自贸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开放力度持续加大、条目只减不增,是负面清单修订的重要原则。相比2020年版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长度进一步缩短,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到31条、27条。

其中,制造业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涉及汽车制造领域和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经过本次修订,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上的制造业条目实现清零。商务部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张建平认为,这背后是中国制造业发展水平迅速提升。“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制造业中心和供应链核心国家之一。我国制造业具有较高的竞争力,(对外资开放)不用担心和外资的竞争。(制造业条目清零)使内外资企业能够在自贸试验区内同台竞技,共同推进中国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

“这也体现出自贸试验区具有的先行先试的功能。”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崔凡说,“通过在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后,不排除以后在全国负面清单中实现制造业条目清零。”此次调整后,全国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剩余2条:出版物印刷须有中方控股;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不过张建平认为,全国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能否清零,还取决于多方面因素。“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很大。在项目投资部署方面,各地情况也不尽相同。未来(制造业条目)是否清零,一方面要对外资准入后的产业安全等进行评估,另一方面要对国内产业的竞争力进行充分评估。只有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未来能否清零。”

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

此次修订明确,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至此,1994年发布的《汽车产业政策》提出的“外资企业持股比例50%的上限”将成为历史。

其实,早在2018年版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就明确了专用车、新能源汽车(2018年)—商用车(2020年)—乘用车(2022年)分类型取消外资股比限制的“时间表”。

“时间表”明确后,车企就开始“摩拳擦掌”。2018年10月,华晨宝马各方达成协议,宝马集团将用36亿欧元收购在华合资公司华晨宝马25%股份,定于2022年前完成调整。调整完成后,宝马集团将持有华晨宝马75%的股份,成为首个控股合资公司的外资车企。

不过,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认为,当前我国汽车市场竞争已经从规模转向技术、产品和产业模式,尤其是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逐渐成熟,市场格局不断发生改变。此次放开,不会对市场带来明显改变。

“在目前新能源车销量高速增长的背景下,乘用车外资股比放开,是按照既定时间表作出的安排。”崔东树说,“无论是新能源车企,还是传统燃油车企,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做好产品,应对转型的趋势。在当下理性的市场背景下,各企业的调整安排也会更加理性,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产业竞争力,尤其是当下市场竞争从规模竞争转到技术、产品和产业模式上。我认为,外资股比的放开,对产业发展不会带来明显的影响。”

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

此次修订进一步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精准度,在说明部分增加了“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解读说,增加这一条款是为了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精准度,一方面为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政策空间,满足其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境外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证监会将牵头建立企业境外上市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目前正在推进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工作。

“要说明的是,对于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并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企业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合并计算。此外,对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前,存量境外上市企业已突破外资持股比例规定的情况,不要求调减。”该负责人说。

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

这次修订,进一步优化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说明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专门针对外资的特别管理措施。不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领域,是不是意味着外资可以直接进入?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们提出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这就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比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企业禁止进入的领域,比如黄赌毒等;或者需要许可才能准入的领域,比如部分金融行业,外资企业也同等适用。”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崔凡解读说。

协调有关部门按程序在2年内完成“立改废”工作

从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以来,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多次修订、不断压缩,对于我国引进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商务部数据显示,今年1到11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已经突破1万亿元,创下历史新高。

商务部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地方,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后的贯彻落实工作。对于已开放领域涉及的现行规定需要调整的,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程序在2年内完成“立改废”工作,确保开放举措切实落地。同时,加大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持续打造外商投资的热土,让更多跨国公司愿意来中国投资,让更多外资企业放心、安心在中国经营和发展。

编辑:杜静
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 授权>>
转载申请事宜以及报告非法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010-5680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