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18日消息(记者夏青)《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7日最终落地。与9月初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银保监会这次发布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性要求。与此同时,银保监会还给出了5个月的过渡期。

 

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这款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它支付义务的风险。

为了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这与公募基金的相关要求基本保持一致。就银行理财产品而言,开放性产品可能遇到因市场波动而导致的流动性受限问题,这与公募基金的业务逻辑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这也体现了监管一致性的基本思路。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办法》也是进一步落实“资管新规”、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从四个方面强化了理财公司流动性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制度和架构。要明确主要投资人,投资运作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主要的责任,要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进行压力测试,而且要有专门的部门来负责。然后还要加强第三方合作的管理。对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管理方面也提出了很多要求,比如说:对低流动性资产、高流动性资产都有规定不同的产品期限、运作的方式,所以总的就要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跟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还要加强信息披露。”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个《办法》,有助于督促机构加强产品流动性管理,更好防范风险跨市场、跨产品“传染”。通过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兑付能力,防范被动变现资产降低产品净值,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不仅如此,当前,理财产品正在推进净值化转型,对产品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在董希淼看来,《办法》不仅对理财公司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也意味着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要更充分地了解相关信息。

董希淼说:“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理财产品的合同,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和金融机构,主要是理财公司,可能采取的一些特别的管理措施,妥善作好自己的投资安排跟流动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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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