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30日消息(记者夏青)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保障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防范“大而不能倒”成为反思危机教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为了有效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5年11月批准了金融稳定理事会提交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明确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国际统一标准,提出大型金融机构应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在陷入危机时,采取“内部纾困”的方式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避免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外部救助”。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多数国家或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监管框架。

2011年以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相继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在我国和全球金融领域的影响力不断提升。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强化市场约束,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财政部深入研究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构建了我国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对总损失吸收能力定义、构成、指标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对于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包括什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解释:“当银行经营出现风险、出现损失的时候,它所拥有能够吸收这些损失的资源,比如银行的资本金、银行相应的一些计提、银行发行的一些类似于能够起到资本功能的长期债券。当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发生损失,这些钱可以用来进行抵补。所以这一块资金的量大,它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就强。”

具体来说,《办法》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包括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分别指符合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与风险加权资产和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加权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16%、2028年初达到18%,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6%、2028年初达到6.75%。同时,在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要求的基础上,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等缓冲资本的监管要求。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这会给我国4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带来一定的压力。“总体上是2025年初,要达到相应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要求,所以银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管理机制,稳健地发展业务,适时地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这些工具,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同时加快战略和业务转型,大力发展轻资本业务,努力实现负债多元化、收入多元化。《办法》已经正式出台,总体上会带来一些压力。”董希淼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场预期,考虑到配套政策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在其经营承受范围内,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总体看,实施《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响正面,将引导银行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高稳健经营水平,更加注重业务发展与风险抵御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控制非理性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促进它们向多元化、综合化的方向转型。同时,《办法》对标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实践,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也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距离达标时点还有三年多的过渡期。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将指导和推动相关银行建立完善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稳妥有序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逐步达到监管要求,维护经济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