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9日消息(记者夏青)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将迎来新规。银保监会8日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从治理架构、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与规范。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331家银行、19家理财公司有存续的理财产品,存续余额25.86万亿元。其中,理财公司存续余额为6.67万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理财产品正在推进净值化转型,与金融市场、其他资管产品的关联增多,对产品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办法》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在当前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应高度重视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防范。

董希淼说:“随着理财产品门槛降低,理财产品投资者大幅度增加,以个人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给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所以金融管理部门发布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办法。这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要求,也是加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要求。”

此次《办法》中提出的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董希淼认为,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兑付能力,能进一步稳定投资者的预期。“《办法》还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强化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特别是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应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既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也稳定投资者的预期。”

在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同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

董希淼说,这将给理财公司带来一定的挑战。“《办法》如果正式实施,将给理财公司在合同修改等方面带来一定的挑战。当然,《办法》在实施安排上,将为理财公司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准备工作预留充分的时间。应该说,对整个理财市场的影响是比较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