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5日消息(记者张鸿昊)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3月1日起所有企业须“持证排污”。在国新办5日举行的例行政策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近日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排污许可,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通过修法全部纳入管理。《条例》对排污单位应承担的污染治理责任进行了规定,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在减少了对排污单位干扰的同时,也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说:“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

以往企业之所以甘愿冒着被处罚的危险,也要违法排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排污成本太小。对此《条例》在处罚力度和措施上都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介绍,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排污许可证执行的好坏,不仅仅是把证拿到手,关键是展示它的效果。如何展示效果,必须依靠监管,所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非常重要,是排污许可制度落到实处的非常重要的保障。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条例》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的类别、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进行核查,既有现场也有远程核查。刘志全说:“下一步,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按照《条例》要求纳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年度计划中,部里要统一制定执法手册,统一执法尺度,公开执法信息。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通过现场检测、核查台账、执行报告等手段,督促排污单位按证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