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25日消息(记者夏青)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中国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什么样的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方面属于达标公司?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是在2008年发布的原《管理规定》基础上的修订版。原《管理规定》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此次,新发布的《管理规定》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3个有机联系的指标。3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具体来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表示,标准收紧以及其他相应的制度安排是为了保证保险行业的稳健运行,“因为偿付能力是一个重要的指标,所以偿付能力是保证保险经营的一个防火墙。随着整个市场的发展、形势的发展,任何国家针对保险的偿付能力都是越来越严格的。否则,担心如果出现了一些大的问题,包括寿险、赔付,这方面控制不好,可能会造成一些很大的麻烦。收紧了这个规则,包括资本金的运用、产品的开发、产品的设计,要符合偿付能力的一个基本的标准。”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认为,这不仅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更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的核心问题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问题,所以这次的管理规定,吸取了过去的经验和以往在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并结合中国情况提出。”

  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和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实践,新《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检查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一是建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监管部门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以及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二是明确核查重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三是强化偿付能力现场检查。

  此外,在王绪瑾看来,在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强化市场约束方面的工作也要加强,“对于偿付能力的信息披露,更加透明了。通过强化市场约束、社会监督,包括消费者、监督问题,掌握的够不够,这些披露出来是很重要的方面,也是遮不住的事。”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