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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消费小课堂】如何做好投资和婚姻财产保全?

2016-09-18 13:50: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9月1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当前,离婚率居高不下,为了买房真假离婚不断上演。假离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离婚时夫妻双方财产该怎么分割?婚姻中的投资款项又该如何理清?本期《天天315·消费小课堂》邀请北京同诺律师事务所胡晓律师,结合生活中常见的案例,教会您做好投资和婚姻财产保全。

  胡晓:现在离婚率攀升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很多朋友尤其是中老年人都特别关心在离婚时,财产可能会怎么分割。因为在中国,父母习惯喜欢把财产都登记在子女的名下,但是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

  首先,我们肯定要讨论房产的问题。因为房子是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从房产的角度来看,以房产来实现资产保全是大家都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我们婚前买到的房产是不是就一定属于婚前的购房人?这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种情形,如果在婚前,我自己或者我的父母全款出资给买了一个房子,这套房产在司法实践里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可能性会很大,但是更多的情形是我们在婚前买了这个房,但是只是付完了首付,后来我们离婚了,这个房子应该怎么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也需要进行区分。第一,我在婚前就已经取得了房产证,换言之房子是婚前买的,房产证是婚前拿到的,但是房屋的贷款在结婚以后还在继续偿还,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婚前购买房产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虽然配偶一方婚后参与了还贷,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屋的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在这样的情形下,房屋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相对方没有权利要求要分割这个房屋的产权。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区分两个概念,一个是房屋的产权,一个是房屋归还的贷款部分。虽然相对方没有权利去主张产权,但是如果参与了共同还贷,它还是有权利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一个规定呢?在中国,夫妻财产是共同所有的,所以在共同还贷时,用一个人的工资或用双方的工资还都被认定为共同还贷。我们假定一套房屋的共同还贷部分是100万,这100万中的一半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相对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相应的份额,在离婚时,这一部分钱是一定要补偿给对方的。

  有人可能会问,我这个房产证是我结婚以后才拿到的,因为办理房屋产权证非常漫长,很多人是为了结婚买房子,买了房之后很快就领了结婚证然后住进去共同生活,最后才拿到了房产证。在这种情形下,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否还和之前一样呢?如果我们婚后拿到房产证,这个房子是否也有我的一半?在2011年婚姻法法司法解释颁布以前,对于这样一类案件的认定,全国各地有不同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登记时间为准,房产是否就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有的人认为,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的一个行文,只是从行政法的角度上的一个确认,但是房屋产权归谁还是应该从购置时间等因素来判断。在当时,很多判决的情况是不统一的。但是2011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法院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房屋,他以他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又在银行进行了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个不动产是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这个不动产首先应该由双方来协商。从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这一类的房产来说,法院并不强行认定谁买的谁付的就一定规谁,但是它后续还有一个条款规定,如果根据前面这一款规定,不能达成一个协议,这个时候人民法院就可以进行判决了,一般是可以判决该不动产规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是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在婚前按揭买房并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下,法院鼓励大家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确实协商不了,谁买的房还是归谁,剩余部分相对方还是可以主张共同还贷部分中的一半,以及其对应的房屋的部分。

  大家一定要注意房屋的增值部分,目前房价还是在向上攀升,以至于在离婚纠纷中,夫妻二人对于房屋产权的主张都争抢的特别厉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司法解释来进行限定,我们就很难取得一个相对公正的判决。共同还贷这一部分当然应该归还给对方,关于增值部分,我们为什么也应该归还给对方呢?因为在一线城市,房价是比较高的,很多时候小两口会共同还贷,但是在离婚时,没有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就会非常被动,所以我们要把升值的部分和共同还贷中的那一半一并补偿给相对方。那这个房屋的价值应该如何确定呢?如果双方已经进入了打官司的阶段,我们一般有两种方式可以来确定,第一种方式还是双方协商估价。协商估价的方式比较简单,也比较便宜。如果双方不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法院可能只能要求大家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费用是比较高的。其次,房屋评估的过程里会有一个评估的基准日,所以评估机构在评估的过程中定了一个价,但是等到报告出来以后房价可能又再次飞涨,这种情况又容易导致新争议的出现。所以我们建议双方还是应该尽快协商、尽快定价,从而避免发生一些新的争议。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如果我婚前有一套小房子,结婚以后我可能想把房子卖掉,然后拿着卖房的房款又添了一些钱去买了一个新的房子,或者没有添钱直接就进行了置换,在这样的情况下,新购置的房产的权属应该如何认定?

  因为房价可能会出现浮动,尤其是目前的房价一直在不断上涨,所以大家对于房屋权属的认定和结果就会出现很大的差异。例如我把原来的房子卖掉,又买了新房子,房子现在的市值减去原先投入的原值是200万,如果我认为我新买的这个房子只是财产形态上变化,这个房子的权属就应该认定为我的个人财产。既然它被认定为我个人的财产,即便婚后这套房子升值了,它应该叫做自然增值,自然增值部分依然是属于原所有权人的,也就是说,对方没有权利来分这200万。但是如果这个房产最后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这个共同财产扣除掉原值之后还有一个升值的部分,所以这一升值的部分就应该被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所以在房价不断上涨的过程中,这种争议也是非常容易出现的。如果房价下跌,情况就会恰巧相反。

  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是存款,存款应该也是大家都很关心的一个话题,存款应该如何区分呢?从理论上来讲,存款的区分是比较容易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这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就已经确定下来了,只要我能证明这是婚前的资产,这就会被认定为我的个人财产,它的权属不会因为我结婚就发生了变化,除非我们在婚内又形成了一个新的约定,就是我愿意让它成为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甚至我愿意把它赠予我的配偶,这是可以的,是尊重夫妻双方的一个约定。

  我怎么去证明我婚前有多少存款呢?我是不是必须去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呢?实际上大家可以去打一下自己的银行流水单。我们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一定是以登记为时间结点的,这个结点以前的存款都是个人财产。

  大家可能还会有一个新的问题,就是我婚前存款的利息在婚后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呢?这是不是我婚前资产的收益呢?这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也有进一步的确认。银行的存款利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原物就是我们存款的本金,所以我们的银行利息在结婚以后仍然属于原所有权人,也就是说,本金是谁的,孳息就是谁的。为什么我一再强调从“理论上来讲”?因为银行存款有一个特点,它反映的是我们的货币数量,而货币是一个种类物,所以婚前存款和婚后存款特别容易混同。我举一个例子,我婚前有100万的存款,婚后继续往里边又打了50万,最后我借给别人150万,别人又归还,归还以后我又拿着这个钱去炒股,炒完股之后,我发现收益还不错,又把它转回来,转回来以后我觉得做期货不错,我再做点期货,做完期货我再买点理财,买完理财回来之后我再去炒港股。还有一些朋友习惯于把不同银行卡之间的钱打来打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真的到了离婚的这一天,我们就很难证明我们目前卡上存有的现金量就是我婚前的这笔资金,所以我认为资金最好在一张卡里流动。

  现在很多人去购买信托产品等投资类的产品。虽然利息是个人财产,但是其他收益并不是个人财产。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里面规定,个人财产在婚内取得的收益的定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近这几年股权的纠纷也比较常见,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讲,无论这些股权如何运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收益部分都是夫的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对方仍然可以要求分割股权。

  在离婚率攀升的过程中,有一些调查显示,有相当大一部分的情形是因为一方存在过错,比如说外遇,包括有一些名人也是发生了出轨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可以说只要你发生了过错,你在婚姻中不忠于对方,你就要自己滚蛋? 这是不太可能的。关于净身出户,我们听到有的人说,就让对方写一个保证书,如果他犯错了就要净身出户。但是实际上我们看到,净身出户是老百姓的一个比较日常的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多案例,像这种一方写了保证书之后又犯了错,对方拿着保证书到法院,要求判决他所有的财产都归自己。这样的一些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从目前看到的案例来讲,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法院也认为,这样一些保证书不一定是基于一个公平、平等的情况下做出的,而且它很可能不是写下保证书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甚至不排除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是被胁迫而写下来的。所以在这个情况下,单纯一个保证书不能够达到这个效果。

  如果说一定要实现这样的效果?我们看到现在案例中有支持的,是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就是说我们也响应婚姻法的号召,强调夫妻之间彼此忠诚的意愿,我们可以去确定一个忠诚协议,这个协议的要点一定是公平的,同等适用于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只要触犯了这个协议的条款,对方都有权利去主张,按照协议约定的财产处罚方式去承担后果。

  还有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要过错方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这个里面包括几个情形,一个是重婚,第二个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个是实施家庭暴力,第四是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重婚是指双方在外面同居,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和刑法自诉的重婚罪可能存在某一些重合,受到损害的一方也可以考虑通过自诉的方式去实现刑法上的救济。如果通过民法的方式,我们以这样的情形去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法院也会予以支持。第二个关于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这一条,实际上在目前有比较大的争议,比如说有过错的一方和婚外的第三方频繁在婚外有一些共同的行为,但是他们并没有同居,那么这种情况下没有办法说同居了。再有一个就是实施家庭暴力,反家暴法实施以后,包括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对于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持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在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并且要求赔偿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及时的维权和及时的举证。很多时候律师会接到一些求助,我们会发现受害的一方可能长期多次遭遇家庭暴力,他自己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都能证实这些情况存在,但是很遗憾,在离婚的时候对方有可能否认。家庭暴力一旦发生,我们号召大家一定要零容忍,要及时报警,或者可以及时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检讨书,一定要有相应的证据。如果说报警以后发现自己身体上还存在一定的伤害,还要及时就医,并且要求医生出具检测的最后结论。只有把证据搜集齐全,在离婚的时候才能够去援引这一条,要求损害赔偿。对于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也同样可以去要求损害赔偿,比如有一定年龄的老人,其中一方得了重病,另一方拒绝为其进行医治并且消失的无影无踪,最后在病榻上的一方非常痛苦,委托律师去提起了离婚诉讼,同时也提起了一个损害赔偿的请求,这样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在离婚诉讼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谁?是婚外的第三者还是对方?这个是对方,不能够要求婚外的第三方加入到离婚诉讼中,来担任损害赔偿。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双方不准离婚,那么这个时候还能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这个不行,这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这个条款来提起一个损害赔偿的请求,这一般来讲也是不可以的。同时还有一个比较极端的情形,就是双方同时具有过错,那么互相提出了一个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这个时候也不会得到支持。

  最近还有一个热点的话题——“假离婚”,这是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情形。现在网上还出现了一个新的词,叫做“中国式假离婚”。是说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者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去办理一个离婚手续,最后还会约定说目的达到以后再来办理复婚。目前这种假离婚可能是因为购买二套房情况比较多,很多朋友想买二套房买不了,因为已经有房了,所以就只好假离婚,来取得这样的一个收益。实际上在几年以前,拆迁比较多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更高额的经济收益,为了拆迁而离婚的也不在少数。还有就是逃避夫妻债务的。我们曾经就出现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一方是作为投资人,自己在经办一个很有风险的公司,最后在风险可能发生的时候,他把所有的资产都给了太太,并且把太太和孩子送到了国外,也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最后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太太去了国外,又遇到了其他的真爱,最后这个假离婚也变成了真的,这个结局就比较悲惨。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因为假离婚确实能够实现一定的利益获取,但是假离婚以后,有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必须来复婚是大家一定要注意。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不存在假离婚。有的人说,我这有协议,有对方的确认。对不起,只要你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你这个离婚就是真的了。如果对方不同意,你不可能再强制要求对方复婚的。婚姻自由这种涉及人身的权利没有办法通过法院去强制执行。所以假离婚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就是真的,就是已经离婚了。

  因为假离婚而导致的一些财产分割,我们一定要注意,在伴随离婚协议达成的同时,这个离婚协议也在民政局备案了。或者通过法院来实现了离婚,在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判决书里面对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已经进行了明确,这个时候这些财产是不能够再重新进行分割的。当然也有的人提出来一些方案,比如说我们弄一个真假协议,放在婚姻登记处一个,放在外面一个。这样的一些协议将来在司法实践中能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如果这个协议本身是为了规避法律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很有可能这个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有可能在协议诉到法院之前,取得财产的一方已经把财产进行了处分。那么即便将来法院支持了你的诉讼请求,在执行层面上也没有办法去挽回。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假离婚对于财产会带来非常大的不确定性。我建议大家尽量不要去做这样的事情,避免一些潜在的风险。

  夫妻双方在结婚以后,一方的父母出资把钱给了子女,然后子女拿这个钱去买了房子,这个时候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非常重要。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的时候,增加了这样一个规定,说结婚以后一方父母出资所购买的房产,又登记在出资这一方子女的名下,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这个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当然,有人可能会问,一方父母出首付和出全款的情况下,对于这个房屋的权属有没有什么样的影响?我们看到,全国各地的判决结果也都不太一样,甚至是北京市在不同的区都看到了结果完全相反的判决书。目前来看没有一个定论,但是相对主流的观点是认为,如果父母出的是全款,那么这个房子的产权应当认定为父母对于子女这一方的赠予,他们可以认定为是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出的不是全款而是首付款,或者说份额相对比较少的一部分款项,那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

  如果说父母打算把钱给我的这个孩子,我又想确保无论什么情形下,它都归于我自己的孩子,那么可能有两个方式:一个方式就是出全款,尽可能的让这个房子的价值把它定下来,这是可以的。另外就是通过约定的形式。在我接触的很多案例里面,这个首付款可能是父母去出的,甚至有可能后续的贷款也是老人在帮着还。在这样的情况下,父母完全可以提出一个要求,要求小两口对房产进行确认,确认这个房屋的的权属归谁,我个人认为提出这个要求并不过分。如果父母是代替夫妻二人在偿还房贷,还要提醒大家一点,就是我们在进行离婚诉讼的时候会发现,这个房子的贷款其实是我在还,但是没有办法证明,因为可能是通过ATM机做的自动存款或者说通过银行的网点去进行的存款,这样很难去证明自己在还这个贷款。所以我们建议,如果父母要帮着还这个贷款,应该是从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中把这个资金以转账的形式转到贷款人那张卡里面,因为他如果以子女的名义去买这个房子,房贷一般来讲也会以子女的名义来申请,还款责任人也是子女,那么子女名下的这张卡的资金来源很重要,父母要从这个角度去证明,这是我打给我孩子的,这个非常重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一个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遗产。这个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比较多了。很多人都会认为,我父母留给我的财产和对方有什么关系?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对于取得的遗产和赠与,如果没有一个书面的证据来证明这个财产就是给到接受财产一方个人,那么从婚姻法的角度,它会被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父母想把遗产确定给到子女,或者在活着的时候把财产赠与子女,一定要通过书面文件来进行,比如说去确立一个遗嘱或者签署一个赠与协议。同时在这个法律文件里面,一定要明确指明说这个东西归到我的孩子谁谁谁个人所有。有的人说我去办这样一个公证行不行?完全没问题。办了一个公证的话,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也会对大家做一个相应的提示,一定要明确不仅要给到这个孩子,而且要归他个人所有。之前的司法案例里就有这样的情形,可能也是比较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只是写了归到我的孩子某某人所有,但是最后对方提出来说是归你所有,但是没说归你个人所有。两字之差,对于财产的权属有非常大的影响。

  有的人问如果是父母给买的房子,但是登记到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干脆登记在先生或者太太名下,这个房子还能认定为自己的个人财产吗?这个时候显然就不能认定了,但是它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

  而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处理,这实际上和夫妻离婚的原因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法院在确定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的时候,一定是从孩子的利益出发。一方存在的过错可能有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也不能够说仅仅从道德的角度去加以评价,这毕竟是夫妻二人之间的事情。那么婚姻破裂了,如果说有人对婚姻破裂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刚才我们也讲到了《婚姻法》里面相应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去请求一个损害赔偿。但是在孩子的抚养权层面来说,一定还是基于未成年人能够获得的一些优势。比如说父亲或者母亲的学历情况,他的经济的稳定性,他的住房条件等等,还有它的性格脾气。但是在某种情况下,会对另外一方有利,就是家庭暴力。如果是有家庭暴力或者说有虐待、遗弃等行为所导致的离婚,这种行为对子女未来的成长肯定是有很明显的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在抚养权的判决里面会比较倾向于无过错的一方。

  对于这个债务的题,还可以特别说一下。夫妻财产分割,首先要刨去这个债,因为我们一般讲财产,一定是从一个积极层面来讲,就是说能够花的。如果说本来还欠着别人的钱,我们还要把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这是不合理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最近这几年也是法律上的热点问题,之前婚姻法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定比较笼统。总的来讲,这体现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里边,它有一个原则,如果说是婚前的个人债务,原则上应该是个人来承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我能证明用于了共同生活,虽然是婚前借的但是也应该共同承担。但是反过来,如果是在婚后,这个原则就变了。婚后,原则上我们会认定这是一个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对方说我就压根没见过这笔钱,我根本就不知道这笔债务的存在,它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编辑:昌朋淼

关键词:婚姻;离婚;财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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