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25日消息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微信,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2022年第4号),提出了哄抬煤炭价格的具体行为表现。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出,对哄抬价格的煤炭经营者将依法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经营者存在哄抬价格行为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图源自CFP)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包括:

一是捏造涨价信息。主要表现为:虚构本地区煤炭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高煤炭价格的信息的;虚构煤炭购进成本信息的;虚构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是散布涨价信息。包括散布捏造的煤炭涨价信息的;散布信息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煤炭价格的;散布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是囤积居奇。生产或者购进煤炭后,无正当理由,明显超出正常的数量或者周期囤积的。

四是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在煤炭生产成本或者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对外销售或者明显超过正常年份加价幅度对外销售的;通过向关联方转售,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的;以煤炭供应紧张为由,强制或者诱导销售对象委托其采购高价煤炭的;在销售煤炭过程中,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在销售中长期交易煤炭的同时,通过强制高价销售现货煤炭,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

公告指出,上述所称“大幅度提高价格”,可以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经营者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经营者的煤炭中长期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的;经营者的煤炭现货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50%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发展改革部门将持续密切关注煤炭市场和价格情况,发现煤炭价格超出合理区间且经提醒约谈拒不改正的,将作为涉嫌哄抬价格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社会各方面发现煤炭经营者存在涉嫌哄抬价格行为的,可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编辑:杨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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