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办法发布

行业高质量发展再下一城

5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要求,突出放管结合。

  《管理人办法》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的修订。机构人士指出,此举是实施《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具体措施,适应了新时期公募基金发展的迫切要求,很及时也非常具有针对性。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守住底线,从促进行业长远发展、多元发展、扶优限劣的角度制定了相关细则,为行业机构的长期健康发展指明了道路、树立了标杆,为形成双向开放、充分竞争、致力长远的行业氛围奠定了基础,有利于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强化股权管理

  《管理人办法》明确,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继续坚持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准入要求,对持股5%以下股东完善负面清单,对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强化财务稳健性要求,扩大主要股东适用范围,适当提高主要股东条件,明确实际控制人要求。

  创金合信基金首席经济学家魏凤春表示,在为资本设立“红绿灯”的大背景下,这一举措毫无疑问从根源上规范了公募基金发展的初心,对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稳定性,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管理人办法》完善了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规范。适度提升自然人股东的资质条件,更加强调发起人的道德操守、执业声誉与专业胜任能力,合理约束自然人主要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募基金行业是一个投入成本很高的行业,包括系统、投研人员等都需要比较大的投入,这对自然人股东的资质条件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管理人办法》提升自然人股东的资质条件非常有必要。”一位资深基金业人士表示。

  《管理人办法》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进一步完善境外股东准入条件,鼓励借鉴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与有益业务模式,积极引入优质境外机构。对境外股东提出近3年金融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等要求。魏凤春指出,此举促进了行业高水平开放,有利于构建多元开放、竞争充分的行业生态。

  优化牌照准入制度

  《管理人办法》适度放宽了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在继续坚持基金管理公司“一参一控”政策前提下,适度放宽公募持牌数量限制,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同时,统一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条件,强化了公募业务规则一致性。

  《管理人办法》着力提升机构主体合规风控能力。要求强化投资交易行为管控,严格证券出入库管理,合理设定投资经理权限,建立交易指令事前管控、事中监测及事后分析与审查机制;此外,加强基金管理公司集中统一管理,突出行业文化建设与廉洁从业监管。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如果没有内控制度的完善,再好的制度都有可能只是看起来很美。无论是强化投资交易行为管控,还是加强全覆盖的风险控制,这些硬的措施与软的文化建设配合两手抓。历史的经验证明,只要两手都硬,公募基金大厦的基石会更加坚固。”魏凤春说。

  突出长期考核激励

  《管理人办法》全面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要求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长期投资业绩、合规风控情况等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薪酬递延、追索扣回与奖金跟投制度,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此外,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一定股权锁定期,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长期稳定,规制股权质押行为,夯实股权事务管理责任。同时,强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独立董事责任。

  “《管理人办法》体现了对基金管理人扶优限劣。”一位公募基金高管表示,“扶优体现在培育一流资管机构,允许运营外包,鼓励降本增效,聚力提升投研水平;限劣体现在市场化退出机制,公募基金公司会出现关停并转。”

  《管理人办法》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支持公募主业突出、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REITs、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业务。同时,允许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运营外包。

  《管理人办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允许经营失败的基金管理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并明确风险处置的措施类型与实施程序。同时,强化风险处置过程中全流程管控和各方职责。(张凌之 昝秀丽)

编辑:黄昂瑾
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 授权>>
转载申请事宜以及报告非法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010-56807194
长按二维码
关注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