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报记者 黄灵灵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建军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两条建议,聚焦当前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短板:一是关于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建议;二是关于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的建议。
  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王建军表示,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出台以来,就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220条再次明确了这一原则。
  为进一步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确保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
  王建军提出两点建议:第一,修改预算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文。建议在预算法第56条及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第14条分别增加1款:“政府的罚没收入按照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暂缓入库。已经缴入国库的,应当予以回拨。”上述条文修改,为暂缓入库、财政回拨等赔先罚后机制在国库管理层面落地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由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有关出台相关机制的具体实施规定。明确规定暂缓入库和财政回拨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的合理期间以及相应资金监管、分配等内容,便利实践操作。
  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 
  王建军还提出关于减轻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税费负担的建议。王建军认为,目前,从股权激励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存在两个“不匹配”:一是会计上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与税收上可税前扣除的期间不匹配;二是终止股权激励需加速行权一次性确认激励方案涉及的剩余费用且不可税前扣除,与经济行为实质不匹配。
  “在股权激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下,企业和员工共同做大蛋糕,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将为社会带来更高的整体财富效应。”王建军说。
  王建军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允许企业在列支激励费用期间即可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当期按“实际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差额”汇算清缴,进行所得税额多退少补。实现上市公司税前抵扣费用的时间点前移,减轻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现金流压力,有利于改善其税收体验。
  二是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避免企业由此确认大额费用。终止股权激励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上市公司随意终止股权激励的作用,但也对因股价倒挂等情形终止本次激励以尽快推出新激励方案的公司构成障碍。取消终止股权激励时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减轻企业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费用负担,以利于企业在终止无效激励措施后尽快推出新的激励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