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23日消息(记者梁爽)“双百企业”的两个操作指引”于2020年1月对外发布,分别为《“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和《“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这给“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提供了系统规范的操作指南。如今半年时间已过,改革实践中遇到哪些具体问题?国资委近日详解了“双百企业”两个操作指引。

  国企改革“双百行动”是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并组织开展的综合性国企改革示范行动,目前有超过400户央企所属企业和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入围“双百企业”名单。

  6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办发布了23条关于《“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和《“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有关问题的回答。其中,明确提出“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不得变相涨薪、借机涨薪,企业应制定薪酬追索扣回规定,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经理层成员。

  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办在回答中详细解释了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与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经理层成员的主要差别。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主要针对过去很多国有企业对经理层成员无任期、无契约、有契约但不具体、契约执行不严格等一系列突出问题,提出了更加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规范性要求。特别是突出强调考核结果不仅影响收入的“能增能减”,更要影响职务(岗位)的“能上能下”职业经理人制度,则是在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基础上,更加突出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权,更加强调市场化的选聘和退出。

  两个操作指引针对的对象范围是“双百企业”的经理层成员。在同一企业的经理层成员中,原则上应当在本企业的经理层成员中,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或者全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办在回答中指出,对于未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不得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可以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回答还对采取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考核模式进行了答疑明确实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两期考核”,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原则,明确不同周期的考核定位和要求,突出高质量发展考核考核内容上,根据岗位职责及工作分工,实行“一人一岗、一岗一表”的个性化考核。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采取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领导人员,薪酬水平能否采取外部对标实现薪酬水平市场化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办在回答中明确指出,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不得变相涨薪、借机涨薪,可以结合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市场水平及内部分配政策等因素,坚持业绩导向,按照增量业绩贡献决定薪酬分配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薪酬水平,重点形成强激励、硬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经理层成员薪酬的追索扣回机制如何建立?回答明确,企业应制定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发现经理层成员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企业应将其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部分或全部追回,并支付所有未支付部分。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经理层成员。

  对于经理层成员的薪酬是否能够单独列支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办在回答中也表明,原则上不鼓励将经理层成员的薪酬单列。但考虑到不同企业实际情况,中央企业内部和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灵活安排。

  此外,关于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的聘任、退出等问题亦明确,对于不胜任或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解除聘任协议,在本届任期内不得再参与该岗位的聘任。符合其他岗位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规定聘任。同时,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制度。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终止任期、免去现职。任期届满,不符合续聘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