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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启动双创债试点 重点支持两类公司发行

2017-04-29 09:32:00来源:证券日报

  创新创业公司债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

  交易所债券市场将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精准度,4月28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证监会拟出台“双创债”试点指导意见,并于近日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双创债”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指导意见》,试点初期,重点支持两类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包括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已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需要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慎筛查,就发行人是否具有创新创业特征发表明确意见。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试点目标是通过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试点,推动资本市场精准服务创新创业,优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成机制,有效增加创新创业金融供给,完善金融供给结构,探索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新模式,促进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所债券市场持续提升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2016年7月份,证监会成立跨部门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工作。

  邓舸表示,在深入推动的基础上,证监会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主要事项: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三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五是将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创新创业公司债受理及审核将设立专项机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上市审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指导意见》对创新创业公司债进行了界定,是指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发行的公司债券。

  根据《指导意见》,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 人。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的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转换成挂牌公司股份时,减免股份登记费用及转换手续费。

  据邓舸介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3日。同时证监会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编辑: 王明月
关键词: 证监会;指导意见;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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