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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付方竟为私人账户 民生银行或为“表见代理”担责

2017-04-20 11:54: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420日消息(记者 王明月)近日,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爆出理财产品风险事件,引起各界关注。央广网记者经过调查后发现,涉事理财产品的资金流向、合同内容存在诸多问题,这甚至谈不上是“飞单”,更确切的说是“假单”。作为涉事方之一的民生银行,多位专家表示,其要为工作人员的“表见代理”担责。

  比起“飞单”,不如说是“假单”

  事件的起因是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发行了以“非凡”系列XX期命名(也包含其他名称)的理财产品,并以产品“让利”转让的方式吸引该行客户。一次偶然事件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意外发现该产品并不存在。然而,这样一个年化收益率高达8.4%9.16%的“并不存在”的保本理财产品,在丑闻爆出之前,竟成功兑付了多笔,且由个人帐户兑付。

  刘艳梅(化名)共购买了四次“非凡”系列产品的“转让”,前三期都已成功兑付。刘艳梅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她于2016616日向“转出方”王静转帐了100万元,9个月后,刘艳梅收到王静于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的转账金额106万元,实现了约8%的年化收益率;201676日,刘艳梅向“转出方”陈丽健转账130万元,6个月后,刘艳梅收到陈丽健于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的转账金额135.85万元,实现了约9%的年化收益率,这两笔投资均得到了承诺的收益。

  多位成功兑付的投资者向央广网记者证实,不仅用于投资的资金划给了私人账户,而且到期后的兑付资金也来自于私人账户。即转让款由“新投资者”直接打给“原投资者”的个人账户,兑付款由“原投资者”直接打给“新投资者”的个人账户。转让协议中,除了转让方、受让方分别签字外,还盖有“中国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的公章。

  “私人账户的兑付充分说明,这款理财产品不是银行发售的。”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表示,产品的转让方式得到了产品发售金融机构的认可,做了相应的登记,投资者把资金转给“转出人”的个人账户,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金融产品实际最终的兑付人肯定不是自然人,而应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不排除另外一种可能,即产品还是在转出人手中,出于某些情况的考虑,双方私下进行了约定,但这也并非规范的理财产品交易流程。”包华表示,比起媒体报道所用的“飞单”一词,“假单”似乎更合适此次事件,“飞单只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卖不属于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而此次事件中的,从资金流向上可判断理财产品是虚假的。”

  与之前报道的案例不同,刘艳梅并不是众多投资人所在的鲸钻高尔夫俱乐部的成员,且刘艳梅签署的“非凡”系列起投金额均是300万,而刘艳梅几乎每次的投资额都在100万左右。

  此外,该理财产品被定义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中有条款指明,“银行保证客户理财本金不受损失。”然而,关于本金如何保证,收益如何取得,合同中却并没有提及。在理财产品的说明中,投资范围及投资资产种类既包括了存款、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也包括债券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等。对于“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合同也没有注明。对此,包华表示,“按投资领域看,不能承诺保本”。

  民生银行需为“表见代理”担责

  “产品是客户经理介绍的,合同是在银行理财室签署的,资金是在银行柜台上划走的。”投资人黄先生表示,这几点让他们坚信了该产品就是民生银行发售的。对此,包华表示,银行工作人员和工作现场等相关条件的配合,从“表见代理”的角度来说,都显示着此事跟民生银行有直接的关联,银行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表见代理”,在合同法第49条中有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解释说,银行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销售理财产品,投资者在银行经营场所购买、加盖公章等客观因素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特征,购买者相信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的销售行为,认可支行行长的代理人身份,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张颖的行为代表民生银行。

  刘凯湘表示,张颖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而且由于作为民生银行支行的航天桥支行只是民生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张颖行为的后果应由其委托人即民生银行总行承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也认为,张颖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同时也有侵权的成分。

  民生银行发布最新公告称将最大限度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然而这样的假单又是怎么躲避监管得以长时间存在的?值得深思。

编辑: 马文静
关键词: 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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