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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涉案中介机构受重罚

2016-07-30 10:08:00 来源:新华网

  证监会将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全面”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近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所涉中介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兴华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兴业证券被没收收入、罚款共计5738万元,两名保荐代表人被罚10年禁入;兴华所被没收收入、罚款共计1290万元,三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被采取3年到5年不等的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9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上述情况。他强调,近年来证监会加大了对欺诈发行案件的查处力度,今年又启动了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市场参与各方应从上述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归位尽责、诚信履职、依法合规、勤勉敬业。

  欣泰电气涉案中介机构被罚

  继7月初证监会公布了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结果后,张晓军于昨日通报了对相关中介机构的处罚结果。

  其中,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财务自查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兴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张晓军指出,兴业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第24条、第29条、第30条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2条、第4条、第6条、第41条、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兴业证券未审慎核查欣泰电气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1条的规定。

  案发后,兴业证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将补偿投资者相应的投资损失。依据《证券法》第191条、第192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兴业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此外,依据《证券法》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兴华所作为审计机构,在对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期间的财务报表及欣泰电气2013年、2014年两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明细账存在的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情况未予以关注,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部分客户未回函的询证函实施替代程序,未对银行账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能发现欣泰电气2011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款项的收回从而调整相应科目余额的财务造假行为。兴华所作为欣泰电气上述会计期间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张晓军表示,兴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和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兴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此外,依据《证券法》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5)项、第5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权生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介机构应审慎履行法定职责

  昨日的发布会上,张晓军还通报了证监会对一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一宗券商工作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的行政处罚结果。

  在新华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2014年5月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怡和)构成新华都关联方后,新华都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与福建怡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一关联交易,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福建怡和与新华都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方资金往来、并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信息。此外,在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中,新华都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与泉州绿农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信息,以及新华都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补充协议》、《商品房认购补充协议》等重要合同信息;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闭常州奥体店、泰州坡子街店的重要事项。

  张晓军指出,新华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6条和第6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新华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新华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周文贵等9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或3万元罚款。

  在王向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营业部工作人员王向远,私下接受客户周某奇委托买卖证券,以帮助客户融资为目的,操作周某奇、余某凤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通过上述交易获得交易佣金提成5698.18元。王向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15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王向远给予警告,没收王向远违法所得5698.18元,并处10万元罚款。

  张晓军强调,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欺诈发行行为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诚信根基,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中介机构应该恪守诚信义务,审慎履行法定职责。对于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近年来,证监会加大了对欺诈发行案件的查处力度,先后对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作出严厉处罚,并将万福生科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今年又启动了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

  张晓军指出,市场参与各方应从上述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归位尽责、诚信履职、依法合规、勤勉敬业。证监会也将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全面”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记者 李丹丹)

编辑:王明月

关键词:欣泰;证券法;证监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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