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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新规: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杠杆上限2:1

2016-04-01 08:30:00 来源:新华网

  时隔两年信托风险监管新规出炉

  近日,一份标明“加急”、来自中国银监会的文件先后摆上信托公司高管的案头,因其对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方面,提出了具体量化指标,在业内引起了不小反响。

  据《证券日报》记者独家获悉,此份文件的签发时间是3月18日,文件的具体名称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下称“《意见》”),其中部分地方银监局已将《意见》下发至辖区内信托公司,并开始研究。这是继2014年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之后,监管层又一次针对信托风险控制提出更加系统的监管意见。

  业内研究人士认为,该《意见》延续了“99号文”、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的“八项机制、八项责任”以及2016年信托监管工作会议的思路,同时也提出了加强交叉风险监管、银监局横向联动、加大利润留存、限定配资杠杆上限等新内容,对信托公司未来发展提供了方向性和指导性的意见。

  其短期内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信托项目风险处置不再流于形式。接盘固有资产纳入不良资产监测,接盘信托项目纳入全要素报表,监管将持续追踪风险实际化解情况;二是进一步扩大流动性监管范围,除非标资金池清理以外,还将监督信托公司表内、表外业务转化的流动性风险,以及期限错配的信托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三是限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2:1杠杆比率上限,督促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投资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是对于表外业务以及向表内风险传递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五是鼓励信托公司设立子公司,并加强母子公司风险传递监管。

  时隔两年推风险监管新政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意见》根据2015年信托监管有效性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日常监管薄弱环节,结合2016年信托业监管工作会议部署,提出了四大监管方向:一是推进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包括健全风险治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框架、研究开展压力测试、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二是加强风险监控分析,提高对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交叉产品风险在内的风险识别、防控能力;三是加强拨备和资本管理,要求信托公司足额计提拨备、强化资本管理、加大利润留存、完善恢复和处置计划;四是加强监管联动,包括加强市场准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联动、银监局之间横向联动、上下监管联动、内外联动以及加大监管问责力度。

  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本次意见既有延续也有创新,延续主要体现在对于“99号文”、杨家才主席助理的‘八项机制、八项责任’以及2016年信托监管工作会议的思路和重要内容的延续,诸如股东阳光化、非标资金池清理整顿、恢复和处置计划、限制第三方理财机构推介、净资本管理等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内容和新想法。

  “诸如重点关注了信托公司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的设立、详细分析了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叉风险监管要点,加强信托公司拨备计提监管,首次提出了对于可能向表内传导的表外风险确认预计负债,固有业务风险管控等都是一些比较新的提法。”袁吉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中建投信托研究员王俊认为,文件提出的意见极富针对性。首先,针对日益丰富的跨业、跨境、跨市场信托创新产品,意见要求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交叉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复杂信托产品透明度,资金最终投向需要符合银、证、保各类监管规定;其二,针对信托公司股票投资信托业务,设定了不超过2:1的配资比例上限;其三,在信托公司审慎制定利润分配制度的前提下,鼓励信托公司加大利润留存、优先补充资本;最后,针对信托公司异地业务,要求加强各公司属地银监局和异地业务所在银监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

  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

  设2:1杠杆上限

  近年来,信托公司固有业务证券投资规模大幅增加,带来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也有所提升。针对这一现象,《意见》要求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加强固有业务市场风险的防控,将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市价下跌对资本的过度侵蚀。

  同时,针对结构化股票信托,进一步限制了原则上1:1,最高不超过2:1的杠杆比例。“较此前盛行的3:1配资杠杆有明显的压缩,可能主要考虑到去年伞形信托被清理以及证券投资信托涉及多起信托投资纠纷,使得监管部门对于此类业务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此次压缩杠杆比率将进一步弱化信托作为证券投资发展载体的优势,不排除部分阳光私募选择新的业务渠道。”袁吉伟称。

  业内人士称,随着信托公司转型,资本市场业务占比持续提升,相比较更加擅长信用风险管理的信托行业而言,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确实有待提升,监管部门此时加强监管恰逢其时。

  要求计提预计负债

  风险项目的曝光常常让信托公司饱受议论,风险项目处置一直是信托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风险项目的处置主要有三种方式:自有资金接盘、第三方收购以及资金池掩盖风险,一旦资金兑付以后,后续监管追踪可能并不是十分密切。此番《意见》要求各银监局特别关注信托公司通过各类接盘方式化解信托项目兑付风险情形,将接盘的固有资产及第三方接盘提供的担保纳入不良资产监测。

  除此之外,对于涉及面广的大型客户风险暴露,也将引导所涉信托公司联合行动,目前就河北融投和渤海钢铁等大规模风险事件,信托公司就已参加债权人委员会。

  为了提高信托公司风险抵补能力,监管一直强调推动行业加强拨备和资本管理,《意见》不仅要求信托公司根据资产质量足额计提拨备,而且对于表外业务以及向表内风险传递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

  “这种要求可能还是出于对行业刚性兑付情况的考虑,根据会计准则,只有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很可能导致企业利益流出企业以及可以可靠计量才要求计提预计负债,相比较而言,监管的新要求在设计信托业务操作层面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在现有受托人义务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预计负债主观性比较强,而且可能会强化信托刚性兑付的市场解读。”袁吉伟表示。(记者 徐天晓 见习记者 王东君)

编辑:陈进

关键词:信托监管;股票投资;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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