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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水泥厂粉尘致娃娃鱼不孕 被判赔291万

2014-02-19 08:39  来源:法制日报  说两句  分享到:

  虽然拥有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环保竣工验收证明,但湖北省荆门市一家水泥生产企业最终还是要向“邻居”—— 一家水产养殖公司赔偿2910572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审理详情。据悉,这是湖北省近年来审结的噪音污染等不可量物引发的新型资源环境案件之一。

  养殖基地大鲵亲本陆续死亡

  2006年,胡某以“湖北珍稀水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的名义向湖北省水产局申请办理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随后开始在湖北省邮电科学院南望山人防工程(防空洞)中进行大鲵(俗称娃娃鱼)人工驯养繁殖,并成立了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随后,作为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水产局的招商引资项目,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将养殖基地迁移到东宝区,利用该地良好的水质和环境等条件进行大鲵人工繁殖,并与东宝区水产局签订了基地租赁协议书。

  2008年7月,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共催产大鲵3批,产生了较好的效益。

  2007年,水泥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2009年4月,水泥有限公司建成进入试生产阶段。

  随着水泥有限公司开始试生产之后,距离该公司300米的水产养殖公司的大鲵基地开始出现异常情况:2010年7月,5尾大鲵亲本(一般指动植物杂交时所选用的雌雄性个体)先后死亡;且造成2009年度、2010年度催产的大鲵数量及质量下降。

  胡某等认为,是水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对大鲵基地乃至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才产生大鲵死亡及减产的后果。

  水产养殖公司随后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2010年9月,湖北省水产局组织专家对大鲵繁育基地的污染损失情况进行了鉴定和评估,其结论是该基地2009年因污染遭受的损失为2663360元。

  2010年10月,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委托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该中心拥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对水泥有限公司自生产以来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2009年度至2010年度造成的污染损失进行鉴定,认定损失合计5278910元。

  噪音粉尘是否“凶手”成焦点

  针对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就污染损害协商无果。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胡某遂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水泥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为证明水泥公司对自己造成了影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提供了荆门市环境保护局向水泥有限公司下达的整改通知、环境监测笔录、环境监测报告等证据。

  2010年9月,荆门市环境监察支队到水产养殖公司的大鲵养殖基地现场进行调查,并接受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委托做出了噪音委托监测报告,表明水泥有限公司距离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基地约300米,监测结论为(夜间)61.3分贝。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水泥有限公司构成环境侵权,判令水泥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达标排放),并赔偿水产养殖有限公司137.4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赔偿527万余元;水泥有限公司则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除了怀疑5条死亡大鲵是否来自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基地外,水泥有限公司还认为,大鲵(娃娃鱼)肺部充血、胃部膨胀是大鲵腹胀病(又称腹水病)的典型症状,其主要原因是喂养的饵料腐烂所致,鉴定报告在没有现场查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喂养饵料等饲养环境的情况下认定死因为环境污染所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二审中,水泥有限公司还提交了一份新证据:湖北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2月20日出具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函,证明水泥有限公司环保达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竣工验收函件仅能表明水泥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不属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定免责事由,亦不等同于无污染排放,故上述函件不能作为水泥有限公司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

  法院还走访了特种渔业养殖的主管部门湖北省水产局渔政处。该处就有关争议问题回复:大鲵养殖需要安静、优质的水域,粉尘、噪音都会对大鲵养殖产生影响,但至于排放什么标准的粉尘、噪音会对大鲵养殖造成多大的影响,目前学术界没有定量分析,只有定性分析。

  法院还认为,作为特种渔业养殖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明知可能有风险的情况下,2009年仍然进行人工催产,对最终损害结果的产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湖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水泥公司赔偿水产养殖有限公司2910572元。

  新型环境侵权案件逐渐增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湖北省高院还公布统计数据: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资源环境刑事、民事案件2036件,审结2012件。其中,刑事案件1416件,占案件总数的70%,生效判决罪犯1587人;民事案件审结596件,调解撤诉率93%,诉讼标的达1422.54万元。

  “案件类型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湖北省高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昌兵介绍说,刑事案件主要集中为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这3个罪名占到环境刑事案件的82.7%;民事案件除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传统类型外,还出现了噪音污染、光污染、油烟、室内装修、电磁辐射污染等不可量物引发的新型资源环境案件。

  湖北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李涛介绍说,从审理实践来看,当前环境纠纷案件最头疼的是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很多环境权益受侵害通常是通过大气、水等环境媒介发生,多数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即行为首先致环境受污染或破坏,再通过被污染的环境致人损害。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在荆门水产养殖公司诉水泥公司这起案件中,虽然最终没有查明大鲵死亡是否是由水泥公司的噪音、粉尘等直接造成,但由于水泥公司没有进行举证,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

  “目前,对这种难以判断因果关系的案件,我们多以举证责任倒置进行判断。”李涛说,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配置仍应考虑公平、证据距离、经验规则等多种因素,在保护受害方的同时,不过度加重对方证明责任。(本报见习记者刘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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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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