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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斌:综合经营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2014-02-17 13:40  来源:新华网  说两句  分享到:

  编者按:自2006年“十一五”规划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以来,我国不同形式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形成,产融结合型集团日益增多,交叉性金融产品加速发展。综合经营协同效应逐步显现的同时,如何识别并防控金融机构的风险成为中国金融业能否由大变强的关键,在国际金融竞争日趋激烈、国内金融市场化逐步深入的当下,这一点尤为凸显。为此,本刊编辑部约请业界有关专家从多个视角进行探讨。

  国际上主要的综合经营模式及演进

  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综合经营模式,且各国演变路径不尽相同。第一种是通过控股公司方式开展多种经营,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第二种是银行内部通过不同部门开展多种业务,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美国总体经历了混业、分业、初步混业、混业的变革,英国是从分业经营直接到综合经营,德国则一直坚持综合经营模式。

  美国

  1929~1933年的大萧条是美国金融体制的一个分水岭。此前,美国实行的是综合经营。危机爆发后,许多银行接连倒闭,整个金融和信用体系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为了将金融体系的风险隔离开,美国于1933年通过了非常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区隔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开经营的制度。

  金融业资金的流动是很快的,互相之间的渗透是非常容易的,所以从1933年到1970年间,银行已经开始收购证券、信托这些子公司,形成银行控股公司,进入非银行的业务领域。20世纪70年代开始,信息技术创新拓展了金融服务的领域,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银行的传统业务领域,与银行展开竞争。在高通胀率影响下,股票、基金等投资产品迅速被热捧。当时银行受到很大威胁,利润持续降低,银行进一步向监管者要求参与更广泛的证券业务。其间,银行控股公司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从1980年的2860家增长到2010年的4784家,而同期银行的数量却在下降(见图1)。银行控股公司在整个银行业逐步萎缩的背景下逆势上升,也体现了综合经营模式强大的生命力。

  总体而言,过去100年间,美国金融业呈现以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和银行业相对份额的逐步降低为标志的发展趋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银行若不开展资本市场的业务,将越来越被边缘化。目前美国商业银行的很多业务是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传统存款业务带来的利润占整体利润的比重已降到约20%。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不能有直接或间接股份从属关系的边界。该法规规定,银行控股公司和外国银行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而金融控股公司下面可以设立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从而使得整个控股公司广泛的进行与金融相关的业务活动。该法案通过的半年间,已有约150家银行控股公司成功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截至2013年4月,美国共有479家金融控股公司。

  德国

  德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全能银行的综合经营模式。德国的银行既可以从事往来支付、存贷款业务和外汇业务,又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进行股票发行和交易、托管和代理,参与对企业的兼并和收购,还可以开展保险业务。此外,银行还能进行实业投资,通过参股、控股企业,形成以银行为核心、实力雄厚的资本集团。因此,全能银行在德国的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德国的全能银行中,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两个不同部门并列存在,而保险等其他业务则通过设立子公司来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德国作为综合经营的代表性国家,其金融业的集中度在欧洲却是最低。可见,综合经营并不一定导致市场中缺少竞争。

  英国

  历史上英国的金融体制是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上,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分工明确,界限清晰。不过与美国不同,英国的分业经营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更多的是限制性的商业惯例、反竞争的机制和行业自律的产物。但这种分业经营的惯例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支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严苛的金融管制,伦敦的金融业务活力迅速丧失,加上受到美国迅速发展的金融行业的挑战,伦敦金融中心的地位开始衰落。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英国在1971年实行了竞争与信用控制政策,鼓励银行业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展开竞争。商业银行由此打破传统界限,开始经营单位信托、商人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经纪等业务。然而由于英国此时的证券承销、经纪业务以及自营业务是分开的,所以商业银行经营的证券业务仍然有限。

  20世纪80年代末,英国开始了金融自由化进程,进一步挽救日益衰败的金融业。在1986年,英国颁布《金融服务法》,取消了经纪商和交易商之间不能互兼的规定,宣布银行机构可以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由此,英国的银行开始提供全面的证券业务。

  按照规定,英国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子公司兼营其他业务。即商业银行要进行投资银行业务,既可以由银行作为母公司,成立另外一家子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如巴克莱银行下设巴克莱资本进行投行业务);也可以由该银行的母公司成立一家与商业银行并列的投资银行开展证券业务(如汇丰控股集团下设立汇丰银行和汇丰投资银行)。

  国际上综合经营的趋势和经验

  全球金融业总体朝着综合经营方向前行。金融业在过去几十年间经历了多次改革,从综合到分业,再从分业到综合,但从最终的结果来看,金融业总体依然是朝着综合经营前进。这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各国大多走向更加市场化的金融结构,资本市场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商业银行很难完全不介入证券业务中去。二是因为所有的产业都有实现规模效应的天然冲动。不过相当多的国家并没有回到银行直接从事证券业务的综合模式,而是通过控股公司结构实现综合经营。同时,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和产品交叉的情况也很普遍,构成综合经营的另外一种形式。

  综合经营主要表现在银行大规模介入证券业务。世界银行的数据表明,大部分发达国家由银行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如德国),其余通过控股公司从事部分证券业务(如美国、英国)或者全部证券业务(如加拿大),已经没有完全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新兴市场中,39%由银行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如巴西),其余通过控股公司从事部分证券业务(如中国、印度)或者全部证券业务(如墨西哥、印度尼西亚),只有10%完全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

  综合经营与金融危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出现过一些对于金融综合经营的讨论。有人质疑综合经营加剧了金融风险。但是,主要的意见还是认为综合经营与金融危机没有直接关系。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和受损失最大的是投资银行以及部分大量介入信用违约掉期业务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相对责任较小,损失也较小。欧洲的全能银行模式受到一些质疑,但是重点不在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分业问题,而是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的风险问题。在美国,金融危机后对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进行了限制,2010年通过的“沃克尔规则”对银行开展自营交易和发起设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限制。但控股公司下的综合经营模式没有被质疑。因此,国际金融危机并没有改变目前全球综合经营主导的情况。

  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情况

  1994年之前,中国金融机构以商业银行为主,商业银行可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从1994年开始,银行所属证券、信托、保险等非银机构开始与银行脱钩。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中国基本形成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

  分业经营格局下的少数交叉业务。在分业经营的格局下,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如存贷业务、票据贴现等,证券和保险是不能介入的。证券的基本业务,如股票承销和保荐、经纪,银行和保险也是不能介入的。但有少数业务,如国债的承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属于银行和券商同时可以经营的交叉业务和产品。

  通过金融控股方式逐步形成控股模式的综合经营。分业经营的原则刚刚确定后不久,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新的方式,通过金融控股下设子公司持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他金融机构。形式上看,这种控股公司方式并不直接违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并且经过国务院批准。但是,按照国际惯例,这种通过控股公司下设独立子公司开展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方式,一般也视为综合经营。因此,我们理解,通过这种途径,我国金融行业事实上也已广泛存在综合经营。主要类型包括两大类: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同时控制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如中信控股公司、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二是未经正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大型产业集团利用资本优势,入股或控股多种类型金融机构,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据统计,有数十家央企,如中石油、国家电网和中粮集团,共投资、控股了上百家金融子公司,其中包括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业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典当公司、担保公司等。大量地方政府主导的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公司相继组建,也成为具有代表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北京首创集团、天津泰达集团等。此外,还存在大量隐藏的民营金融控股公司。

  银行、证券、信托、保险跨业控股。自2005年2月国务院批准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来,以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为代表,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步伐加快。金融业不得相互持股的规定已突破。截至目前,共有3家银行控股信托公司,9家银行控股保险公司,10家银行控股基金公司。国开证券是国内首家银行全资设立的境内证券子公司。此外,中金公司持有浙金信托35%的股份。以金融机构投资证券公司为例,银行中国家开发银行100%持股国开证券;保险公司中,中国人寿集团与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共持有中信证券5%以上的股份;信托公司入股证券公司的共有28家,其中有14家持股比例超过5%;财务公司中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持有财通证券59.76%股份,属于绝对控股;5家财务公司股东中有4家持股超过5%。

  资产管理等局部业务和产品的交叉经营。资产管理行业与传统证券、银行和保险业务属性不同,在全球都是金融混业最突出的领域。目前,几乎所有金融机构均涉足该领域。我国市场上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均有涉足资产管理行业,并且发行的产品不同、法律依据和监管标准均不同。据估算,截至2012年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了3.53万亿元,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到了7.6万亿元,信托资产达到了7.47万亿元,投连险产品规模800多亿元,券商资管产品达到了1.89万亿元。

  我国开展综合经营的主要风险和挑战

  综合经营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交叉传染的风险,综合经营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是一个整体,某一子公司危机会通过控股公司作用机制的传递作用,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和“蝴蝶效应”,使整个金融控股公司都面临风险。国际金融危机后,无论是美国银行业严格剥离自营业务,还是英国为国内零售银行建立的栅栏保护,其目的都是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使高风险业务的损失和风险不会转嫁给受存款保险等金融安全网机制保护的传统银行业务,进而也就保护了纳税人的利益。二是利益冲突的风险,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通过一站式服务可以广泛涉及存贷款、证券发行与交易、基金管理等众多领域的业务。各业务的融合也为客户的利益带来了风险,如捆绑销售、内幕消息、信贷风险转移等,因利益引发的冲突也会越来越多。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国外金融机构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内部控制和风险监控体系尚不完善,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监控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国外金融业虽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但仍有不少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控制问题。例如,巴林银行因非法交易引发巨额亏损,并最终导致破产。综合经营下将会有更多的金融风险因素相互交织渗透,缺乏风险控制能力的金融机构很难有效防范潜在风险。

  我国还面临综合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完善的问题。很多国际上的金融市场都是相关法律规范制定好了之后才去发展综合经营。我国目前仍在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下,需要完成法律体制方面的配套工作。

  金融监管的能力还有待提高,监管协调机制需要完善。国际上,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但是对监管水平各方面还是提出很大的挑战。我国若要推进综合经营,在当前的监管体系下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协调。

  我国也比较缺乏综合经营的人才。金融综合经营既需要复合型人才,更需要投资理财等专业能手,否则综合经营难现活力。目前我国金融业虽吸纳了大量专业人才,但还很难适应金融综合经营和监管的需要。实现金融综合经营应建立科学的人才激励机制,提高经营和监管能力,为综合经营提供发展源泉。

  总而言之,我国金融业态已发生巨大变化。从最初的完全混业,经过分业经营,目前已经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和相互参股方式,以及局部业务和产品的交叉经营,实质上形成了和英美类似的综合经营,但程度上低于英美等国。我国的金融业一方面应鼓励行业实现规模效应,做大做强;另一方面须考虑金融风险的防范,在两者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金融市场化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应吸取国际市场的经验教训,探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综合经营发展之路。■祁 斌 作者系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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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宫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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