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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机制调整可进一步考虑国内需求因素
2013-03-27 07:42 来源:中国证券报我要评论国家发改委26日宣布,将成品油定价机制调价周期缩短至10天,并取消4%幅度限制以及调整挂靠油种。对此,中国能源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震和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新机制出台时机合适,鉴于目前我国成品油总体仍供不应求,因此完全市场化条件还不具备,未来可进一步考虑国内市场的需求因素。
有利于抑制市场投机
中国证券报:完善后的调价机制是否符合市场预期,将对生产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
王震:总体上说符合市场预期。对于旧有机制的问题,各界已经讨论了将近两年,此次推出新定价机制,主要是针对大家提出的“调价周期过长、调价不及时”的问题。可以说,目前可以算是推出新机制较好的时机,国际油价水平较低,消费者心理上更能够接受。新机制使调价更为及时、更能够反映国际油价的涨跌水平。与以前的调价方式相比,新机制更加透明,可以避免利用时间差进行囤积等投机行为;对于企业来说,应当适应这种影响,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中国证券报:改革开放之后,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经历了哪几个阶段?有什么特点?
王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品油定价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采用原油和成品油倒挂机制,原油价格低,但国内成品油价格较高,这种机制虽然保证了国家盈利空间较大,有利于税收和财政的发展,但是限制了上游行业的发展。第二阶段,1998年之后,我国采用原油和成品油相挂钩的机制,价差回归到合理水平。这一制度实施至2004年,国际原油价格高企,相应的国内成品油价格也较高。第三阶段,2004年至2009年期间,我国主要是发改委调价来确定汽柴油价格。第四阶段,2009年之后采用的定价机制,属于“成本加成法”定价机制,考虑部分原油市场的价格,依供给来确定成品油价格,价格离国际原油较近,而离国内需求情况较远。第五阶段,发改委此次推出的定价机制,也符合“成本加成法”的原则,但调价周期更短。
编辑:邹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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